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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农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障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6号)
2018-03-20  来源: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农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昌平区农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障方案

   

  昌平区农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障是在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普惠制度基础上,对农村居民给予就医精准帮扶而进行补充医疗保障的惠农政策。为加大惠农支持力度,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增强低收入农户精准帮扶效果,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医疗保障兜底机制,织密农村居民健康扶贫医疗保障网络,着力筑牢昌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障等四道政策防线,保证农村居民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医疗费用大幅减轻,切实破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昌平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称)的农业户籍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参保人员),重点保障经区农委核实核准、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人员(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员)。

  三、保障标准

  (一)农民参保人员。昌平区农民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民政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部分)按照3000(含)元起付标准,分别按照50%—80%的比例进行报销补偿。

  

核准费用分段(元)  报销比例
3000—10000(含)  50%
10000—30000(含)  60%
30000—50000(含)  70%
50000以上  80%
 
   (二)低收入人员。区农委每年核准认定的低收入人员,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民政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按照90%的比例进行报销补偿。

  四、运作方式

  (一)执行期限。昌平区农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障试运行三年,即2017年至2019年。

  (二)资金保障。昌平区农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障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保障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包括向农民参保人员、低收入人员支付的医疗费补贴资金和保险业务服务费用,资金保障结合支出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对保障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管,并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承保单位负责对保障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及时支付保障补偿。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施农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障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战略决策部署,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稳定收入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全区年度考核体系。昌平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农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障工作,研究解决工作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格履职。区人力社保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承保单位,要建立健全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的政策互补、工作互动、信息互联机制。区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农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工作;区农委负责提供低收入人员的准确信息,并加强审核把关;区财政局要将保障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区民政局要严格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及时提供当年享受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核实保障对象,做好农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和组织落实。

  (三)加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和政策宣传册、村级政务公开栏等,广泛宣传和解读昌平区农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障政策,将就医流程、服务程序向社会公开,提高群众知晓率,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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