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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使用云计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38号)
2017-10-13  来源: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使用云计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使用云计算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统筹全区信息化项目中的云计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使用昌平区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资源,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昌政发〔2016〕31号)《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16〕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昌平区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与区、镇(街道)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和受财政资助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利用政府资金建设的信息化系统,一律采用购买云计算服务(以下简称云服务)的方式,向昌平区云计算数据中心集中。

  第三条 云服务包括云服务标准产品和硬件设备租赁服务。云服务标准产品分为计算类产品、存储类产品和其它类产品,其中计算类产品包括云主机、云桌面等服务,存储类产品包括云存储等服务;其他类产品包括操作系统、带宽等。硬件设备租赁包括租赁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和安全设备等。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密级及以下的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各级电子政务内网上。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云平台上,各项目建设单位的数据将推送至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

  第五条所有已建的项目,各建设单位须按照全区总体迁移安排主动配合,逐步向云平台迁移。如有特殊要求不能迁移上云的,须报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六条所有新建、升级改造的项目,必须依托云平台部署、开发和运行,各建设单位不允许再单独购买服务器、存储及网络等设备,且不再新建机房,已建机房逐步向云计算数据中心集中。如有特殊需求,须报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七条各建设单位申请使用云服务的,结合实际提出云服务使用需求,与云计算数据中心、各软件厂商共同形成云服务技术方案,具体流程参照《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16〕14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第八条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及与之配套的专用设施等的运行维护由区信息中心牵头负责,由云计算数据中心、各软件厂商具体执行。各维护单位应制定日常巡检计划,及时进行系统维护,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各单位业务系统出现故障时,统一向区信息中心报修,由其根据故障原因通知相应维护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区财政局将合同期内的云计算服务资金纳入年度常规项目预算。

  第十条在合同期内,各建设单位所需的云服务费用,经区领导小组审批后,均可使用云计算服务资金,无需单独向区财政局申报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昌平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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