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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镇(街道)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昌平区镇(街道)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昌平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环境治理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和《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4〕57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水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平区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间因污染物超过断面水质考核标准而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
第三条 跨界断面考核以断面水质目标为考核评价标准。考核指标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水质目标功能类别为Ⅱ、Ⅲ类的断面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第四条 镇(街道)跨界断面的设置由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跨界断面考核以人工监测月均值作为考核依据。监测方法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执行。
第六条 跨界断面补偿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当无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超出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有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比入境断面该种污染物浓度增加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每变差1个水质功能类别,补偿金标准为30万元/月。
当化学需氧量大于40mg/L时,每增加10mg/L以内(含)追加补偿金30万元(或当高锰酸盐指数大于15mg/L时,每增加5mg/L以内(含)追加补偿金30万元);当氨氮浓度大于2mg/L时,每增加1mg/L以内(含)追加补偿金10万元;当总磷浓度大于0.4mg/L时,每增加0.1mg/L以内(含)追加补偿金5万元。
(二)当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小于等于入境断面该种污染物浓度,但未达到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每变差1个水质功能类别,补偿金标准为15万元/月。
当化学需氧量大于40mg/L时,每增加10mg/L以内(含)追加补偿金15万元(或当高锰酸盐指数大于15mg/L时,每增加5mg/L以内(含)追加补偿金15万元);当氨氮浓度大于2mg/L时,每增加1mg/L以内(含)追加补偿金5万元;当总磷浓度大于0.4mg/L时,每增加0.1mg/L以内(含)追加补偿金2.5万元。
第七条 同一跨界断面多个超标考核指标累加计算补偿金;同一镇(街道)辖区内,所有超过水质考核标准的断面按月累加计算补偿金。当存在以下情况时,按以下方法核算:
(一)若断面当月断流,则当月不计算该断面补偿金。由于拦坝导致断流的,以坝上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补偿金。
(二)若断面非全月断流,则以监测次数水质浓度平均值作为当月断面水质浓度,并按监测次数比例扣缴当月补偿金。
第八条 补偿金按年度收缴。区环保局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缴纳的跨界断面补偿金金额(在扣除上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赔偿下游的跨界断面补偿金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由区财政局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算。
第九条 补偿金由区环保局会商区财政局、区水务局,结合全区水环境情况统筹规划使用,用于上缴市财政局跨界断面补偿金,以及全区水环境治理项目、水源地保护、污水治理及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
第十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补偿金。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补偿金的,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区环保局将跨界断面水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跨界断面设置每年视情况可进行调整,考核指标随北京市考核指标变化适时调整。本办法由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水务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昌平区镇(街道)水环境区域补偿跨界断面
2.昌平区镇(街道)水环境区域补偿入境参考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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