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领先的文化企业大数据服务平台

文化赋能 数据立信

行业动态 招投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30号)
2017-09-08  来源: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

序号

措施名称

2017年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一、主要指标

1

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全区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科委、区安全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

年底前

2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已发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农服中心、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农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科委、区安全监管局、区商务委

年底前

二、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3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按照北京市土壤详查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配合市级部门开展昌平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卫生计生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配合市级部门完成我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布点,开展现场采样及监测。启动涉及我区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工作,完成关停企业基础信息调查,确定采样名单。

4

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配合市级部门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形成昌平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大力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区环保局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5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配合市级部门筹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三、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6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区环保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7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严禁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新建化工、制药等存在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

区市政市容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环保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发展改革委,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存量企业。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8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

配合市级实施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

区环保局

区水务局

年底前

监测发现土壤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饮用水质量时,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立即采取防控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区水务局

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组织制定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局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研究昌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区环保局

区水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9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配合市级部门制定全市未利用地调查方案并实施。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区安全监管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

年底前

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原则上作为生态涵养用地。未利用地确需开发为农用地的,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开发利用;可以开发利用的,应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对未利用地的巡查和保护,防止矿山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长期实施

依法严查向沙荒地、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区环保局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依法严查向未利用地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区环保局、区市政市容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长期实施

10

严控工矿污染

确定并公布昌平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区环保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10月底前

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区环保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年底前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药、汽车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按国家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区经济信息化、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

长期实施

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对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的控制。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安全监管局、区质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1

控制农业污染

全面禁止施用列入国家名录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精准高效植保机械。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引导施用配方肥、缓释肥、有机肥,加快实现水肥一体化利用。

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局

区农业局、区供销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全区化肥利用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2%以上,化学农药和化肥施用量分别比2014年降低8%和10%以上。

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局

区农业局、区供销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局

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供销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加强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

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局

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供销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全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育种、科研用途除外)。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

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按市级部门要求完成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年底前

禁止污水灌溉。严格管理再生水灌溉,建立再生水灌溉水质、土壤土质、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

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局

区商务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2

减少生活垃圾污染

完成区级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工程和渗滤液处理工程,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全面整治已有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区市容市政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环境连片整治,完成市级部门下达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区市政市容委

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成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务。

区水务局

区农委、区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区水务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研究制定将处理达标后的城镇生活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的试点方案并启动实施。

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区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3

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制定全面排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工作方案。

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发展改革委、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督促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制定每五年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开展一次评估的工作计划。

区环保局

区安全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化委、相关镇政府

14

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

按照减量置换原则,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涉重金属项目。明确本区重金属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组织重点监管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重金属污染全过程控制。

区环保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继续淘汰退出重金属污染较严重的行业和工艺。全市工业领域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在2015年基础上持续下降。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15

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防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督促事件责任方及时处置残留物及已污染土壤。事件责任方不能及时有效采取处置措施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代行处置,并向事件责任方追缴处置费用。

区环保局

区应急办、区安全监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四、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6

严格用地准入标准

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17

建立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

对2015—2016年关停的企业原址用地,根据其停产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污染筛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台账。

区环保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18

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对工业企业用地和加油站、汽车修理等服务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明确污染物、污染范围和程度;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19

实施污染地块清单管理

根据本市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规定,按照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及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

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经济信息化委

年底前

20

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可优先实施绿化并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暂不开发利用或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由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区环保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21

落实监管责任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建立规划、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联动监管。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活动的监管。

区环保局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22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配合市级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方案。

区农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23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落实市级部门研究制定的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措施。

区农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业局

区农业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24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落实市级部门研究制定的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安全利用措施。

区农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25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对已发现的重度污染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26

实施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

配合市级部门研究受污染耕地的治理措施。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农服中心、区园林绿化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27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建立有机肥重金属含量、施肥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

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局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应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长期实施

六、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28

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

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针对拟开发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按时报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0月底前

根据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有序推进重点区域的治理修复。

长期实施

29

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30

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二次污染

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和本市环保要求,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应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治理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环保部门报告。修复后的土壤,可以综合利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区环保局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31

确保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

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治理修复效果抽查,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应继续开展修复工作。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区环保局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七、健全监管体系,加强能力建设

32

健全监管机构

区环保部门应明确专业科室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充实土壤环境监管人员。自2017年起,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将土壤污染监管职责落实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区环保局、区编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33

严格监管执法

以土壤中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监控指标,以石油加工、化工、制药、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污染源单位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贮存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区环保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34

加强区域协调联动

配合国家建立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配合探索建立京津冀地区受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资源共享机制。

区环保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35

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积极推进增加土壤环境监测人员和监测仪器设备。

区环保局、区编办

区农委、区农业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年底前

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土壤环境监测人员培训。

区环保局

区人力社保局

36

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执法装备。

区环保局

区财政局

年底前

参加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轮训。

区人力社保局

37

增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

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应急纳入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

区环保局、区应急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区环保局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强化科技支撑,引导多元投入

38

加大财政投入

区级财政统筹用好现有各项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涉重金属生产工艺和设备技术改造及落后产能和工艺淘汰退出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环保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区水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39

发挥市场作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服务力度,积极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九、加强社会监督

40

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正确解读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增强公众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

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

区农业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委(粮食局)、区教委、区广播电视中心、区科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41

引导公众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801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区环保局

区财政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区级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土壤污染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2

推动公益诉讼

支持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监督工作。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区环保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十、组织实施

43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区环保局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编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44

强化责任落实

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需制定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细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村(社区)和重点企业。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

区农业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科委、区安全监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履行土地巡查、管理责任,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和土壤污染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

区农委、区农业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监督排污企业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治理修复等责任。

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国资委、区环保局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将土壤污染评估、修复、监理、检测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区经济信息化委

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45

严格考核问责

区政府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企业、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按年度任务分解,抓好落实。

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绩效办

区农业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将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指标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区政府绩效办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底前

区国资委将区属国有企业落实本工作方案情况,纳入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区国资委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约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移送区监察委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环保局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农委、区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长期实施

  • 30万+文化企业

    多维度搜索企业,支持有无联系方式、是否获得融资、是否获奖等高级筛选条件

  • 2万+获奖企业

    北京文化企业各种排行榜单和获奖名单。

  • 权威来源

    数据与国家权威网站同步实时更新

  • 全量数据

    工商数据,法律诉讼,新闻动态,企业年报等全量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