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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63号)精神,全面掌握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农产品质量和饮用水水质安全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国际一流科教新区提供重要保障。
(二)防治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区农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二、防治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用地为重点,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重点查明全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评估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牵头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粮食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市级统筹安排,建设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配合完成设置市控监测点位,基本建成覆盖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补充设置区控监测点位,适当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覆盖全区各用地类型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国土、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业土壤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相关行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牵头单位:区农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建立土壤环境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整合集成环保、国土、农业、水务等部门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农药化肥施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土壤地质环境等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配合构建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全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区农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源头管控和预防
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建、扩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或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严禁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新建化工、制药等存在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存量企业。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根据全区产业发展方向,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市政市容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6.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机制。2017年底前,配合实施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估。适时制定镇(街道)、村级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监测发现土壤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饮用水质量时,区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立即采取防控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组织制定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水源地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防止土壤环境污染。(牵头单位:区农委;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未利用地调查,摸清全区未利用地面积、分布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原则上作为生态涵养用地。未利用地确需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开发利用;可以开发利用的,应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对未利用地的巡查和保护,防止矿山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土壤污染。(牵头单位:市国土局昌平分局;责任单位:区农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法严查向沙荒地、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责任单位:区市政市容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8.严控工矿污染。2017年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和公布全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自2018年起每年开展土壤环境状况监测,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同时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保部门每2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环保局,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药、汽车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按国家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区经济信息化、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牵头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的控制。(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区安全监管局、区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9.控制农业污染。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全面禁止施用列入国家名录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民施用配方肥、缓释肥,加快实现水肥一体化利用。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19年,全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区农药利用率达到45%以上,化学农药施用量减少1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物化落地率提高到98%以上,化肥施用量降低20%以上。(牵头单位:区农委;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可在重点区域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牵头单位:区农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育种、科研用途除外)。严格落实已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20年底前,禁养区外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并全部配备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牵头单位: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禁止污水灌溉。严格管理再生水灌溉,建立再生水灌溉水质、土壤土质、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历史污灌区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对因历史上曾使用污水灌溉或长期使用再生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单位:区农委、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粮食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减少生活垃圾污染。全面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2017年底前,区级垃圾填埋场全部完成防渗处理工程和垃圾渗沥液处理能力建设,确保渗沥液达标排放;全面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牵头单位:区市政市容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按照《2017年昌平区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实施农村污水治理工程。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按市级要求完成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市政市容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新农办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防止污泥污染土壤。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开展将处理达标后的城镇生活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的试点,并定期进行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牵头单位: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镇政府)
11.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面排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对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每5年要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评估结果和防治措施及时报市、区环保部门。(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市政市容委、区科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2.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按照减量置换原则,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涉重金属项目。落实《昌平区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指导目录》,淘汰退出电镀等重金属污染行业和工艺。明确全区重点监管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2年开展1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强化重金属污染的全过程控制。全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3.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督促事件责任方及时处置残留物及已污染土壤。事件责任方不能及时有效采取处置措施的,由区政府组织代行处置,并向事件责任方追缴处置费用。(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安全监管局、区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4.严格用地准入标准。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单位: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5.建立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自2017年起,对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环保部门应根据其停产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污染筛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档案,作为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6.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工业企业用地和加油站、汽车修理等服务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明确污染物、污染范围和程度;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局昌平分局会同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粮食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7.实施污染地块清单管理。根据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及地块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动态更新。清单信息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8.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可优先实施绿化并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暂不开发利用或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由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局昌平分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9.落实监管责任。规划、国土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联动监管。(牵头单位: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20.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土壤环境调查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2018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牵头单位:区农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1.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街道)倾斜。对辖区内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街道),区农业局会同区环保局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区农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2.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对辖区内发现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镇(街道),应按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全区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牵头单位:区农委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
23.全面落实严格管控。辖区内发现重度污染耕地的镇(街道),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得到全面严格管控。(牵头单位:区农委、区水务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
24.实施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加强受污染耕地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等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特别是对重度污染耕地,积极开展耕地休耕轮作试点,加大对结构调整的政策扶持力度。(牵头单位:区农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5.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施用量,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建立有机肥重金属含量、施肥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加强生产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应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单位:区农委、区园林绿化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26.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针对拟开发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按时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根据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有序推进治理修复。(牵头单位: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7.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属地镇(街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责任单位:区农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8.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二次污染。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和北京市环保要求,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应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治理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环保部门报告。修复后的土壤,可以综合利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9.确保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治理修复效果抽查,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应继续开展修复工作。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监管体系
30.健全监管机构。区环保局明确专业科室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充实土壤环境监管人员。自2017年起,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将土壤污染监管职责落实到镇(街道)和村(社区),并明确监管责任人。(牵头单位:区编办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
31.严格监管执法。以土壤中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监控指标,以石油加工、化工、制药、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污染源单位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贮存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农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2.加强区域协调联动。配合国家建立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配合探索建立京津冀地区受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资源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能力建设
33.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增加土壤环境监测人员和监测仪器设备。每年至少参加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编办;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
34.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改善基层土壤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积极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参加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
35.增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应急纳入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应急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引导社会多元投入
36.加大财政投入。区级财政统筹用好现有各项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涉重金属生产工艺和设备技术改造及落后产能和工艺淘汰退出、历史遗留尾矿库治理和风险管控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街道)。(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7.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服务力度,积极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社会监督
38.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正确解读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增强公众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牵头单位:区农委、区委宣传部、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商务委(粮食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广电中心、区科协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9.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801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土壤污染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农委、区财政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0.推动公益诉讼。支持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责任单位:区农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农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编办、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
(二)强化责任落实
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牵头单位应按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任务分解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落实预案,细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责任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区农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守土有责,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和土壤污染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排污企业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治理修复等责任。将土壤污染评估、修复、监理、检测企业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牵头单位:区国资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农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严格考核问责
实行目标责任制,区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按年度任务分解,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绩效办;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立考评机制,将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指标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部门、各镇(街道)的年度考核内容,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区国资委将区属国有企业落实本工作方案情况纳入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绩效办;责任单位:区农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街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镇(街道),约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予以诫勉、组织调整或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区监察委、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附件: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燕友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李志杰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白向军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宁 澈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董锦华 区农委主任
郭玉清 区市政市容委主任
金东彪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张卫军 区科委副主任
李成旺 区教委主任
刘全新 区文化委主任
丁海军 区国资委主任
云富勇 区商务委主任
王志刚 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
杨冬泉 区卫生计生委主任
唐拥军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孙士军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沈树祥 区财政局局长
赵海英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翟永峰 区法院副院长
王广惠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石卫平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副局长
安晓玲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国忠 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局长
陈玉起 区审计局局长
汪少群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局长
李 晋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局长
牟少华 区环保局局长
茅 江 区园林绿化局局长
许正锋 区水务局局长
兰剑波 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高忠维 区质监局局长
段学勇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局长
张爱华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李元和 区新农办常务副主任
宗 江 区农业局局长、区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张劲柏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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