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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平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昌平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7号)、《昌平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京昌办发〔2015〕2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区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其他被考核单位,由区安委会根据全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行业领域特点,提出目标责任书签订计划。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立足实际、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实行工作过程“痕迹化”考核与年终结果“量化”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管理)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社会共治,提高监管(管理)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城市运行和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考核工作设立加分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加分:
(一)安全生产工作创新举措被国家级、市级单位(含区安委会)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表彰奖励的;
(三)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
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部门监管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被考核单位一律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被考核单位自评与区安委会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态考核。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按照区安委会办公室要求,通过“昌平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定期上报各项考核材料。
(二)年底自评。年终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12月底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抽查核查。区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现场抽查核查,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过程中注重加强痕迹化管理,被考核单位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要有相应材料(包括文件、制度、方案、计划、总结、纪要、清单、记录、工作总结和影像资料等)作为支撑。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区安委会审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安委会向各被考核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综治办、区文明办和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纳入全区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全区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由区安委会领导约谈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安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以及取消优秀、良好等级资格评定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被考核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全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报区安委会审定后,对被考核单位实施差异化考核。
第十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本地区综合考核范围,对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实施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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