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领先的文化企业大数据服务平台

文化赋能 数据立信

行业动态 招投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3号)
2017-04-06  来源: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区属国有企业在区域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资金和管理优势,推动昌平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设立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是北京未来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科技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未来科技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社会资本),以私募投资母基金(FOF)、私募投资子基金形式共同设立,用于投资昌平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发展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设立、运行、收益和退出等的管理。
  第四条  发展基金主要支持昌平区内五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功能区建设、科技创新项目。
  第五条  发展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运用科学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控制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昌平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发展领域。
  第二章  发展基金设立
  第六条  发展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由投资公司与社会资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场化管理运作方式设立。社会资本可作为子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投资公司作为母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优先获取投资收益,并优先退出。
  第七条  发展基金的运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采取股权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投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条  发展基金作为母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北京未来科技城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属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按照“依法合规、市场运作、平等协商、互利共赢”原则,投资公司与社会资本商定合作设立发展基金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发展基金的出资方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发展基金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一条  发展基金的出资方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应根据项目进展及其资金需求分次实缴到位。
  第三章  发展基金管理架构
  第十二条  发展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5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推荐4人、区国资委推荐1人(该委员享有一票否决权)组成,主要负责审议批准发展基金投资的项目、收益分配、退出及终止清算等事项。
  第十三条  发展基金设立监督委员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主管领导各1人组成。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会议决定事项有权提出质询或建议,并按照所属单位职责,对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收益分配、退出清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发展基金筹建工作。未来科技城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发展基金组建方案,择优选取合作的社会资本,制订合作设立基金的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二)根据基金设立方案及基金合同等,落实其作为出资人的责任;
  (三)组建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择优选取托管银行;并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落实发展基金管理责任;
  (四)指导和督促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发展基金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
  (五)对发展基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影响基金运行的重大情况。
  第十五条  发展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基金合同,受委托对基金行使管理权利、履行管理义务;
  (二)负责发展基金的日常管理、议事规则、管理细则等制度建设和基金投资方案的制定,定期对基金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按私募基金监管机构要求出具基金运营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筛选、投前调查、运行分析、投后管理以及项目后续融资等工作;
  (三)建立定期及特别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区国资委、区财政局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四)对发展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政策研究、业务创新、宣传培训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十六条  综合考虑发展基金运营管理的内容、模式、规模、业绩等因素,原则上按基金实际管理规模的3‰核定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管理费,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从基金收益中列支。
  第十七条  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实行专户封闭管理,并委托具备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实施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托管协议及时、准确拨付项目资金;
  (二)为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基金投资项目开设专用账户,保证基金全过程封闭运行;
  (三)对发展基金专户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现象应即时报告区发展改革委、未来科技城公司及基金管理机构;
  (四)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未来科技城公司及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报送上一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第四章  发展基金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发展基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发展基金支持方向、能够取得合法完备的手续,经区政府批准急需启动的项目,基金可先行投入,但项目单位应协调有关部门明确手续办理时间;
  (二)满足发展基金对投资收益的要求。
  第十九条  拟申请发展基金投资的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和筹资计划。其中项目实施方案要经有关部门审核;筹资计划要尽可能详尽,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和分年度投入计划,项目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后续手续办理时限,自有资金和财务状况,拟申请发展基金投资的金额、方式、期限、用途、预期收益、用款及还款时间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后续融资安排等。
  第二十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筹资计划进行初审后,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法制办、投资公司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联审,并统筹考虑全区重点建设项目需求、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发展基金可匹配使用额度的基础上,提出发展基金投资的建议方案,由区发展改革委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区政府审定结果,对项目单位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方案进行审议,五分之三及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其中需包含区国资委推荐人员一票),即为审议通过。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参与基金决策,但享有基金投资运作的知情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抄送优先级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通知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出资方缴付资金,并由子基金与项目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办理放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机构的书面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相关协议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划转至协议约定的专用账户。  
  第五章  发展基金收益及退出
  第二十四条  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的收益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同期市场利率水平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在存续期内,每年年末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如有)。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享有收益的优先分配权。
  第二十六条  在基金合同中应明确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基金到期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后,按照基金合同等约定,办理相应手续。
  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可通过减资、企业回购、区政府指定主体受让有限合伙份额等方式实现优先退出。
  第二十七条  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原则上应当于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出资人按照各自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发展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严禁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严禁投向未经区政府、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发展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机构财产之间、不同子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参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项目评审、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建立资金归集账户,并保证项目回款优先用于归还发展基金投资本金和收益。  
  第七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整体筹资方案,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二)加快推进项目手续办理,尽快落实其他低成本资金;
  (三)按照发展基金投资要求,严格管理、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按季度报送项目实施、资金投入及回笼情况;
  (四)按照有关项目和资金监管要求,项目单位应做好内部的项目审计工作,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牵头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加快办理、落实项目手续;
  (二)根据发展基金投资方向和项目需求,组织拟使用发展基金的项目申报,审定项目用款和还款计划等,并明确项目手续办理时限;
  (三)组织项目单位做好实施方案编报、项目手续办理等工作,并按照部门职责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环保局等手续审批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部门职权,出具相关项目手续,并主动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加快项目审批;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发展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发展基金的设立、投资决策、运行管理、收益分配和退出清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区政府要求,适时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支出运营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十六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履行政府公务的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发展基金投资于昌平区内四类项目的管理,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功能区建设。
  第三十八条  发展基金投资于昌平区内科技创新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30万+文化企业

    多维度搜索企业,支持有无联系方式、是否获得融资、是否获奖等高级筛选条件

  • 2万+获奖企业

    北京文化企业各种排行榜单和获奖名单。

  • 权威来源

    数据与国家权威网站同步实时更新

  • 全量数据

    工商数据,法律诉讼,新闻动态,企业年报等全量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