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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市政市容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市政市容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环境建设和城市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号)精神,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属地负责、标本兼治”的原则,结合昌平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昌平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源头监管
加强全区建设施工、拆除工地、搅拌站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健全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工地(混凝土搅拌站)设备、设施使用,严禁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实施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扬尘污染。
(一)落实建设(拆除)单位主体责任。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手续,并严格落实施工(拆除)工地管理责任。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建设(拆迁)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对未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建设(拆迁)单位依法进行高限处罚。
(二)严格执行施工(拆除)工地管理标准。施工(拆除)工地应进行围挡、路面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建筑垃圾堆和裸露土堆及时苫盖;无准运证车辆不许进入工地;超量装载、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车辆不许驶出工地。
(三)加强施工(拆除)工地执法检查。健全施工(拆除)工地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加强施工(拆除)工地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源头监管,会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环保局等部门深入施工(拆除)工地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和专项治理行动,从严查处建设(拆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落实项目经理责任追究制度。将建筑垃圾、土方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完善施工工地扬尘防护措施,严格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和车辆。施工工地在用的非道路柴油机械由区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超标准排放的应从严查处。施工工地发生违规行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依法严肃处理。
(五)强化出土工地现场监控。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施工场地内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装视频在线监控设备,加大非现场执法处罚力度;同时加强进出工地运输车辆的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工地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标。
(六)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纳入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强化施工单位自我约束,公示建设(拆迁)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责任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编号,建筑垃圾消纳地点、监督电话等内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日常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单位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七)强化施工工地管理。公路、市政市容、水务、园林绿化等专项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工程工地监督检查,带头做好工地源头管理;要加强告知宣传,落实现场责任人,严格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和车辆,并落实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土方规范管理要求。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工地,由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八)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监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巡视检查,重点做好砂石运输车辆源头管理,督促砂石运输企业使用专用车辆。
二、运输监管
加大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和车辆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落实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标准。凡在昌平区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超载运输、道路遗撒、乱倒乱卸、违章行车等行为。
(二)加强运输企业从业管理。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企业应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区市政市容委对符合从业管理要求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建立备案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严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交通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处罚非法运输企业。
(三)强化道路运输执法检查。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全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检查执法,对无准运证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砂石)和发生道路遗撒、乱倒乱卸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区市政市容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昌平交通支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昌平交通支队负责拦截非法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车辆,并对违法行车和超载运输等行为进行查处;区交通局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车辆和私自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区环保局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行为进行查处。
三、消纳监管
严格执行建筑垃圾消纳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加大对非法建筑垃圾消纳点的检查执法,建设达标规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标准。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合理布局,场内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且具备扬尘防护措施;要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台账,禁止消纳本区以外的建筑垃圾。
(二)严格建筑垃圾消纳场行政许可。严格控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数量,区市政市容委要按照市、区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严格执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许可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将许可决定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备案,并及时做好公示。
(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执法检查。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工作,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应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消纳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防止乱卸乱倒。
四、装修垃圾监管
城市居住小区装修垃圾的运输和消纳,须业主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到区渣土垃圾管理所办理相关消纳手续,业主自行或委托运输企业使用密闭的运输车辆,送至区级建筑垃圾消纳场。农村建筑装修垃圾由村民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民委员会到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得到许可,由村民自行或委托运输单位使用密闭车辆,送至镇级建筑垃圾消纳场。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协调统筹机制。成立昌平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市政市容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昌平公路分局、昌平交通支队、区广电中心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区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市容委,办公室主任由区环卫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镇(街道)要全面摸清本辖区非正规垃圾场、建筑垃圾堆等底数,并报送区市政市容委进行共享。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要对本部门每周的执法信息和案件移送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末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当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
(三)建立长效执法机制。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等牵头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施工(拆除)工地源头和道路运输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治理行动,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并形成常态化检查执法机制,切实实现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规范化管理。
(四)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各执法部门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定施工、作业的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建筑垃圾消纳场,完成本部门执法处理后,要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案件移交,实施联动处理。各相关案件受理部门要及时核实案件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各执法部门要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检查考核通报制度。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管理情况和各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组织联合执法不积极、案件移交回复不及时等问题。
(六)强化属地监管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管理工作方案,积极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加强属地范围内零散施工及拆除工地的建筑垃圾源头监管;要宣传引导运输企业组建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绿色车队”,严禁使用违法违规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做好属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
(七)鼓励社会媒体参与监督。区广电中心应定期组织专题报道,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对使用无资质运输企业的施工单位、无资质违规运输的运输企业、未达标的运输车辆,以及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发生的遗撒、乱倒、超载、涉牌、无准运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违规运输治理工作;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线索。
附件:1.建筑垃圾联合执法部门职责任务分工表
2.建筑垃圾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3.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案件移送工作细则
4.昌平区建筑垃圾属地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1
昌平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任务分工表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核查施工工地办理的建筑垃圾消纳证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办理的建筑垃圾(砂石)准运证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建筑垃圾消纳场许可情况;负责协调属地政府对非正规建筑垃圾乱倒点进行清理和取缔。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开展施工执法检查工作,汇总并上报执法信息、出土工地信息;负责告知施工工地必须使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和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对未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证和违规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施工工地予以处罚并督促整改;负责督导施工工地落实防止扬尘措施。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负责保障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对不配合执法检查和抗法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负责昌平区内国有土地的监督管理;负责昌平区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耕地保护、集体土地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昌平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负责昌平区内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规划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环保局:负责对施工工地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放超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尾气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区园林绿化局:管理本部门负责的园林绿化工程及所属林地、绿地,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杜绝违规运输、乱倒建筑垃圾。
区水务局:管理本部门负责的水务工程及所属河道,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杜绝违规运输、乱倒建筑垃圾。
区交通局:负责对私自改装和超限运输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依法给予处罚;负责会同区市政市容委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监管。
昌平公路分局:管理本部门负责的道路建设工程及所属管辖道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杜绝违规运输、乱倒建筑垃圾;加强管辖道路保洁力度,发现违规乱倒建筑垃圾及时清理。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对施工工地未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依法给予处罚;负责对施工工地土方裸露不及时苫盖的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未取得建筑垃圾(砂石)准运证的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造成道路遗撒的依法给予处罚;对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的消纳场依法进行处罚;对工地扬尘污染进行监管执法。
昌平交通支队:负责对违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本辖区土地看护工作,逐村排查非法消纳场信息,对已存在的违规建筑垃圾消纳场、堆放点组织力量予以取缔,并恢复原貌;开展道路巡查、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杜绝产生新的违规建筑垃圾消纳场、堆放点;组织执法部门,开展属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运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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