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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直机党字〔2017〕3号
市体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体育局系统关于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党支部:
现将《市体育局系统关于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体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市体育局系统关于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结合实际,就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价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发挥作用情况,进一步严格党内生活、增强党员党性意识、纯洁党员队伍,不断提升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推动首都体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既严格要求,又不搞无原则上纲上线,把评议的重点放在是否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和发扬先进性上。
(二)坚持平等公正。坚持全体党员平等参与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与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在评议标准前一视同仁、不搞特殊。
(三)坚持公开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认真听取党外群众意见,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四)坚持教育为主。立足教育转化,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教育的同时,引导存在突出问题的党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党员及时严格处置。
三、评议范围
民主评议对象为全体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都应按要求参加其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
受到党内纪律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组织鉴定。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参与评定等次。
离退休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可以从简。
年老及患病丧失自理能力的党员,经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不参加评议,但所在党支部要向他们通报情况,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四、评议内容
各级党组织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时,与当年度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中心工作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相结合,在职党员还要与单位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衔接配套,并根据形势、任务和党员队伍状况,从实际出发,确定民主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重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否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学习,不断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是否站在首都体育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积极投身首都体育全面深化改革的生动实践。
(四)是否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牢记为民宗旨,主动联系服务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反对“四风”,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五)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敢于同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六)是否认真做好本职本岗工作,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努力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是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参加党的活动。
五、评议程序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员人数较多且设有党小组的支部,评议可以分党小组进行,但形成的组织鉴定和处置意见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表决。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结合年底召开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各单位的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要结合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一并向局直属机关党委写出书面总结汇报。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方案。评议前,党组织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全面掌握本单位党员现实表现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照确定的民主评议内容,认真制定具体方案,科学设置测评指标,明确需要集中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后实施。提前通知党员认真准备,确保民主评议党员参与率。
(二)学习动员。坚持自学与组织集中学相结合,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重要文件及重大会议精神,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和形势政策教育,切实搞好动员,打好思想基础。
(三)党员自评。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查和剖析。主要是“四对照四看”:即对照入党誓词,看理想信念牢不牢;对照党的组织制度和纪律,看党性党纪观念强不强;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看履行义务好不好;对照宗旨,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大不大。自查和剖析后,写出自我总结材料,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出自我评价。党支部对党员自我总结和评价要严格把关,对态度不端正、问题找不准、问题根源认识不到位、改正措施不具体的,要责成修改完善。支部书记自我总结材料要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把关。
(四)支部评议。在党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党支部召开党员民主评议会议,通报前期准备,开展民主评议。首先由党员自我陈述并进行自评,然后组织党员互评、领导点评,最后发放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对党员逐一进行评议。民主评议时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评定等次。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和测评情况,经集体研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每名党员等次评定提出初步意见。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
评定为“优秀”的,民主测评“优秀”票得票率应不低于70%,“不合格”票得票率应不高于10%。
评定为“良好”的,民主测评“优秀”和“良好”票得票率之和应不低于70%,“不合格”票得票率应不高于15%。
评定为“合格”的,民主测评“优秀”、“良好”和“合格”票得票率之和应不低于70%,“不合格”票得票率应不高于30%。
民主测评“不合格”票得票率超过30%,经组织核实后,应评定为“不合格”。
在评定党员等次时,要综合考虑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凡满意率低于70%,不能评定为“优秀”。
评定等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对支部书记的评定意见,需报上一级党组织审定。
评定等次时,如党员有以下情况应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沉溺于物质享受,信奉金钱至上,贪图名利安逸,追求感官刺激;精神空虚,热衷于算命看相、求神拜佛,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意识模糊,丧失党性原则,随意散布甚至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热衷于传播小道消息甚至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谣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宗旨观念不强,对群众态度恶劣,搪塞、刁难群众,高高在上,甚至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的。
4.组织纪律涣散,不执行党的决议、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严重损害团结,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5.工作消极懈怠,不作为、乱作为,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庸懒散拖,推诿扯皮,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支持本单位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6.道德行为失范,见利忘义,损人利己,不讲诚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的;阻挠破坏公益事业的;不承担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不遵守家庭美德的;生活情趣低俗,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法纪意识淡薄,参加非法组织、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的;包庇、纵容、放任直系亲属违法乱纪的;策划、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和事实,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8.廉洁自律不严,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索拿卡要、奢侈浪费、借机敛财,严重影响党员形象的。
9.其它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表现。
(六)总结归档。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形成工作总结逐级上报。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经党组织审查后,应归入人事或党员档案:所有参与评议的党员,其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获优秀党员档次的党员,其主要事迹材料及组织审批材料;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主要事实依据和调查核实材料、民主测评表、党支部决议、上级党组织批复、主要环节谈话记录等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工作部署安排、党课讲稿、情况综合等有关材料,归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档案。
六、注重结果运用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运用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对优秀的党员,要及时表扬宣扬;对不合格的党员,要依照程序严肃处置。
(一)公示评议结果
各级党组织应将每个党员的民主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民主评议结果有反映或者质疑的,党组织应虚心听取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
(二)宣扬优秀党员
对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党员中特别优秀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要及时表扬,认真总结、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号召党员群众向他们学习。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
对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1.处置方式主要有:
(1)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并有改正决心和整改措施的,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到期后,应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其中仍不符党员条件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帮助教育,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劝其退党。
(3)除名,包括退党除名、劝退除名、劝而不退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经教育劝导,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坚持要求退党的;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
对预备党员评议发现犯有严重错误的,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处置程序一般包括:
(1)谈话反馈。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党支部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转告民主评议结果,指出存在主要问题,听取党员本人意见,并做好思想工作。
(2)支委会初议。召开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3)上级党组织预审。按党组织隶属关系,上级党组织对所属党支部上报的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予以书面回复。
(4)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向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主要问题、谈话过程及本人态度,提出处置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如本人拒绝出席支部大会,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表决采取不记名票决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为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5)报批及通报。党支部将处置决定、核实材料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对其中拟给予劝退、除名处理的,基层党委审批前,需报请局直属机关党委审查。对领导干部中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对党员处置不当的,局直属机关党委可以直接进行纠正。党支部收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党委决定。总支和支部建制单位,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由局直属机关党委审批。
(6)教育帮助。基层党组织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跟踪管理。对限期改正的党员,期满后要重新进行评议;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搞好教育引导。
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劝退、除名处置五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七、强化组织领导
民主评议党员是党的一项基础制度,是坚持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的重要方法。各级党组织要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序开展。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各党支部书记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稳妥有序地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防止形式主义。各级党组织可结合本单位特点,补充和完善评议细则特别是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情形和处置程序,严肃认真地开展工作。
(二)把握处置政策。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调查处理受处置党员的意见和申诉,防止出现感情用事和借机打击报复现象。要认真分析具体情况,合理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得过激或过宽。要加强不合格党员处置后的教育关心帮助,不得歧视被处置党员。要认真规范民主评议和处置材料签名归档工作,做到有据可查,使处置工作让本人认同、党员满意、群众认可、组织放心。
(三)注重指导检查。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总结民主评议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加强党组织建设、纯洁党员队伍的长效机制。同时,局直属机关党委将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程序执行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参与率,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党员干部是否带头参加评议,表现差的党员是否受到教育,不合格党员是否妥善处置,对突出问题是否制定整改措施。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能有效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党组织,要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对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的,要对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重新开展评议,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通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履行相关组织程序的党员,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附件:1.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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