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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直机党字〔2017〕2号
市体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体育局系统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党支部:
现将《市体育局系统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体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市体育局系统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定
为做好市体育局系统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办法、《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定》,结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组织必须按期换届
党组织按期换届,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党组织班子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党务干部队伍,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对于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按照党内有关法规,切实做好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党组织实行任期制。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党组织任期届满必须进行换届。如遇机构改革班子重组、执行重大任务等原因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及时说明原因,报局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党组织的设置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员人数进行设置。党员1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委。党员50至100人的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局直属机关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党员50至100人的单位,设立党总支。党员50人以下的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局直属机关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党员50人以下、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
三、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设置
1.党委,由5至9人构成(应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11人),设书记1人,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群工、青年委员,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其他委员。
2.党总支,由5或7人构成,设书记1人,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群工、青年委员。
3.党支部,由3或5人构成,设书记1人,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群工、青年委员(可兼任)。
四、党组织委员的任职资格
1.局直属机关党委书记由局党组副书记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局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由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按职能部门的正职干部配备。
2.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机关各处室党支部书记,原则上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
3.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一般应由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共青团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
1.设立党委的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纪委与党委同时换届选举产生,任期同党委。
2.纪委委员由5至7人构成(应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由党委委员兼任。一般应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3.不设立纪委的(总支、支部),要承担起纪检工作,在委员中应当设纪检委员。
六、党委(总支、支部)和纪委委员的届内调整
1.党委(总支、支部)和纪委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补充,保持班子的完整性。
2.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党委(总支、支部)研究提出候补人选,报局直属机关党委审批同意后,按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局直属机关党委批复备案。
4.纪委委员出现空缺时,纪委研究提出候补人选,经党委研究后,报局直属机关党委审批同意后,按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局直属机关党委批复备案。
七、加强对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1.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督促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和机关各处室党支部按期进行换届;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要督促指导所属党支部按期进行换届。要加强对换届准备工作和组织实施过程的指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
2.各级党组织要重视换届选举工作,将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工作汇报,审定工作方案,配齐配好班子,加强工作指导。
3.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换届选举的规定,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研究提出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换届选举组织程序,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4.换届选举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尊重党员民主权利,保证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格工作纪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本规定由局直属机关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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