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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农委制定的《市级财政支持昌平区低收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市级财政支持昌平区低收入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区农委
第一条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农〔2016〕2139号)精神,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效力,促进昌平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和低收入村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用于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和低收入村发展工作的财政支农资金。
第三条 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是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1号)认定标准的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对低收入农户支持不能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
第四条 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重点扶持低收入农户参与的收益稳定且获益期较短的特色产业项目。具体包括:
1.特色农林产业。扶持村集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包种源、包技术和包销售的方式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蔬菜、食用菌、食用百合、中草药、菊芋和地环等种植项目,支持土壤改良增肥、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与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基础设施新建和修复改造等项目。
2.生态养殖业。大力发展养蜂产业,依托养蜂专业合作社带动低收入农户依托天然环境养殖。
3.农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业。依托本地特色农林产品,发展特色产品产地初加工,适当发展精深加工。重点支持产后贮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技术引进与设备购置。
4.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依托自然风景、农事景观、文化古迹、乡土民俗、民居建筑、特色产品、节庆活动等,发展观光、体验、休闲、采摘、美食、科普等多种内容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重点支持旅游资源周边环境整治、农家乐提档升级等项目。
5.经营性物业。充分挖掘财力、物力、人力潜能,在有产业、区位优势的地块,支持低收入村租赁闲置农宅加以统筹利用,支持升级改造集体资产,增加低收入村集体资产和经营性收入。
第五条建立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项目库,对于各村在区、镇工作队指导下,围绕低收入户增收和低收入村发展工作计划,申报需要支持的项目,经属地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农委备案并实施项目储备库管理,根据全区实际进行统筹考虑,分步实施。
第六条项目根据扶持对象不同分为两类。
1.低收入农户增收项目。资金扶持对象为低收入农户,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或涉及低收入农户村集体发展产业项目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项目需提交详细的实施方案,绩效目标需明确带动的低收入农户和增收数额,项目实施单位与属地镇政府签订帮扶责任书,明确与低收入农户利益连接机制。
2.低收入村发展项目。资金扶持对象为低收入村,通过发展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扩大集体资产规模,提高集体资产收益,通过按股分红增加低收入农户收入。项目由低收入村第一书记协助申报。
第七条项目审批程序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镇级初审、区级审批”的程序申批,每年1月底前完成相关程序。
1.村民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确定。项目的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项目预算、村民代表大会议记录、村民代表表决签字记录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镇政府。
2.区级工作队会同属地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等进行初审。
3.由区农委汇总项目并进行资金预算,报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审定,以会议纪要方式予以明确。
4.项目明确后由属地镇政府安排具体责任人进行监管和实施。
第八条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核心绩效目标是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增加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自主发展能力。项目申报要细化量化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要找准项目实施与低收入农户受益的结合点,构建有效的、长期的、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按照保障低收入村集体,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科学管理低收入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合理分配资产经营收益。
第九条 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项目经过确定实施,内容不得调整,属地镇政府对项目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项目批复后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十条 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要进行公示。项目实施单位要全面公开项目政策补助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等;项目实施村要依据村务公开相关规定,将项目实施内容、资金、开工及完工日期等信息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一条 加强档案管理。有关项目的申报、审批、设计、阶段性总结、监理报告、检查验收资料、相关财务资料以及工程影像资料等,要由专人负责,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要报送工作进展,每半年要报工作总结,由区农委汇总报告区政府。项目完工后由区农委、区财政局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三条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不得用于村集体办公场所建设、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与项目无关的的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
第十四条各属地镇政府要加大对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对于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将移交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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