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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16号)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并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一)依法修改完善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将区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事项纳入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以下简称权力清单),按照北京市权力清单的分类和标准,在全区已有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其他权力等“8+X”权力类别的基础上,增加“行政检查”和“行政奖励”两类权力类别,并按照区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昌政发〔2016〕12号)要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将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名称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对全区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进行修改完善。另外,依法应予保密的事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以及拟定政策、制定标准、编制规划等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事项,原则上不纳入权力清单。
(二)主动公布权力清单
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于本通知印发后,即在昌平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权力清单;区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职权管理系统对本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要对向社会公布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含涉密信息。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昌平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和各部门网站“行政权力公开”栏目的运维和管理工作,确保网络畅通、方便群众查阅。
(三)建全完善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行政职权事项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等实际情况,对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新设、承接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要予以增加;对设定依据已废止、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可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要予以取消;对面向基层、涉及面广、由基层政府行使更为方便有效的行政职权事项,要予以下放;因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需对行政职权事项名称、行使主体、设定依据、运行流程、收费标准等要素进行调整的,要相应予以变更。
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政府法制办分别负责牵头做好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工作,其中: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他类由区编办负责;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实物类)、行政检查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税费类)由区财政局负责;行政奖励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区政府各部门如需对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调整,依托行政职权管理系统,按照以上管理权限向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请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对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未履行规定程序,区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
二、建立区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制度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本区实行“通用责任清单+专项责任清单”管理模式。北京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通用责任清单)依据行政职权事项分类,对行政职权运行各环节对应的责任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专项责任清单”聚焦重点管理领域,细化、明确跨部门、跨层级重点管理事项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责任。
(一)认真做好责任清单的编制与公布工作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本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工作的通知》(京编办发〔2016〕11号)要求,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在昌平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上公布的“通用责任清单”要求,进一步细化本部门行政职权运行各环节对应的责任事项,在本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布“通用责任清单”(可按行政职权事项逐项公布或依行政职权类别分类公布),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要同时协助各部门在各部门网站公布“通用责任清单”。“专项责任清单”由区编办统筹,各专项领域区级部门牵头具体负责编制,按照“成熟一个、公布一个”的原则另行公布。
(二)严格落实部门责任
根据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切实强化本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主体责任。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管理事项,牵头部门要担负起牵头责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首问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强协调,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积极支持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升保障基层、服务基层的能力水平。
(三)建立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在落实“通用责任清单”与编制“专项责任清单”的同时,建立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职责分工调整情况,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区编办是全区责任清单的管理机构,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责任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是“专项责任清单”的实施机构。市政府决定对“通用责任清单”进行调整后,区编办要及时在昌平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予以公布。“专项责任清单”中的职责分工发生调整时,主责部门应在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通过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区编办对“专项责任清单”进行修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完善机制,保障落实
区政府各部门要及时与市级业务指导部门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工作。区编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健全完善监督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主动作为,落实责任,确保成效
区政府各部门要以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大力宣传,强化督查,严肃纪律
区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区编办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编制与公布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区监察局报送问题线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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