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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城市环境秩序治理专项责任清单》和《昌平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
昌平区城市环境秩序治理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秩序治理职责分工,切实强化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持续提升昌平区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市《城市环境秩序治理专项责任清单》(京政办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非法小广告治理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区市政市容委
(1)强化昌平区城市容貌管理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2)落实非法小广告清除的作业质量标准,推广使用清除非法小广告先进技术和设备。
(3)按照及时发现,及时清理的要求,指导监督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作业质量标准清除非法小广告。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加强对在昌平区注册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房地产销售、出租的企业进行约谈告诫。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大巡查力度,制止小区内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为,及时清除小区内张贴、喷涂的非法小广告。
3.区教委
整顿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对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的,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区旅游委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查处非法小广告工作,对正规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5.区卫生计生委
加大对非法行医、违法执业、未经许可擅自执业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禁止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医疗宣传、招揽业务。
6.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1)对涉嫌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涉赌、涉黄、涉毒、私刻公章、伪造票证、非法行医、收售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和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市民举报的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涉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属地派出所应及时出警核实,依法处罚。
(2)做好联合执法的配合保障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处理。会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清掏非法小广告窝点行动。
7.市工商局昌平分局
(1)严格查处含有虚假或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户外广告和互联网广告。
(2)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广告印制企业,将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予以公示。
8.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1)严厉打击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消除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假发票信息的源头,严格查处相关涉税企业。
9.市国土局昌平分局
加大对集体土地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消除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租、售违法建设信息的源头。
10.区民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性救助;加大对非法墓地的打击力度,消除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非法墓地信息的源头。
11.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对街头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行为人进行教育和处罚,对组织、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并责令违法行为人和违法企业及时清除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
12.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市政市容委等相关部门严格查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消除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源头。
13.昌平交通支队
对在车行道内散发非法小广告的人员实施罚款处罚。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按照属地责任要求,做好本辖区内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制定完善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工作措施,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落实保洁责任。
3.利用居民小区现有公益宣传设施发布公共信息,满足居民日常需求。在非法小广告多发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天候监控,快速打击,及时清除非法小广告。
4.指导、组织动员本辖区内社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志愿者做好居民住宅区、街巷、胡同等区域内的小广告清除与市容保洁工作。
二、施工工地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施工扬尘治理
(1)区市政市容委
加强城市道路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的市政道路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完善施工扬尘管理制度,推广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推进绿色施工管理模式,深入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严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拆除施工扬尘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绿色施工检查考核,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工地台账,对施工企业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记分处理;组织建设施工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施工扬尘监控管理,并将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昌平区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和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等责任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使用渣土运输车,并将使用情况纳入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3)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做好联合执法的配合保障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处理。
(4)区环保局
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
(5)区园林绿化局
加强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6)区水务局
加强河道整治等水务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河道沿线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7)昌平公路分局
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昌平分路分局负责的公路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8)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充分利用视频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施工扬尘,同时加大对工地的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
(9)昌平交通支队
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施工工地扬尘违法等行为,对伪造、变造准运证件及使用伪造、变造准运证件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2.夜间施工管理
(1)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实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严格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补偿办法。
(2)区环保局
指导、协调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3)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对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或超过许可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3.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区市政市容委
指导、管理本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相关设施建设工作;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加强检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规范运输企业从业行为,会同其他职能部门严格运输专用车辆管理,建立并公布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目录,按照要求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和定期抽查抽验工作,对未达标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市政公用专业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2)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做好联合执法的配合保障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处理。
(3)区环保局
深入运输企业和出土(拆除)工地,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
(4)区园林绿化局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5)区水务局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水务专业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6)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执法点位和执法人员,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泄露遗撒、乱倒乱卸、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运输企业责任,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停业整顿、吊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理。
(7)昌平公路分局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公路交通专业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8)昌平交通支队
做好路面交通秩序维护疏导工作;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涉牌违法、超载、超速、闯红灯、违反禁限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日常设卡执法检查;在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时予以协助配合,包括协助拦车检查,核实车辆、车主信息,提供监控证据等。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按照属地责任要求,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相关部门开展施工现场联合检查工作。
2.组织本辖区内环卫、保洁部门加大对道路运输泄露遗撒的检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扫。
3.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并及时调解因施工噪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4.协调配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在辖区内重要点位开展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联合检查执法活动。
三、非法营运治理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依法查处强行揽客、组织非法营运等扰乱公共秩序及阻碍执法、涉黑涉恶等行为,做好相关部门执法工作的配合保障。
2.市工商局昌平分局
(1)禁止销售本区不予上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并督促销售门店全部下架。
(2)督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点销售门店落实购买人员的验证登记制度。
3.区交通局
(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货运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和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及周边的出租汽车运营秩序进行监管,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非法运营出租汽车。
4.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对在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周边以外其他地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行为进行查处。
5.昌平交通支队
(1)对小客车、三轮和二轮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上路、无照驾驶、涉牌违法、占路趴活,以及农用运输车、畜力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
(2)对驾驶非法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违法上路,以及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区残联
协助查处涉及残疾人的非法营运案件,配合执法部门对涉及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进行教育、引导,并做好相关维护稳定工作。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按照属地责任要求,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相关部门开展非法营运的联合检查工作;加大对辖区内非法营运行为的检查力度。
四、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区文化委
对违法经营非法出版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2.区商务委
依法对食盐批发、成品油经营、拍卖、典当、二手车鉴定评估、对外劳务合作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拍卖、典当、二手车鉴定评估方面违法行为,协调市级商务部门进行查处,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3.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1)对无照经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2)配合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处理,对无证无照经营涉嫌违法犯罪的,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4.市工商局昌平分局
维护管理市场经营秩序,对固定场所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防范和打击传销。
5.区水务局
依法查处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的违规行为。
6.区农业局
依法对从事生猪定点屠宰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等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7.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查处取缔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8.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备案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9.昌平交通支队
对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等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0.区残联
协助查处涉及残疾人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残疾人进行教育、引导,并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按照属地责任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坚持疏堵结合,积极设置便民网点,为服务群众生活的合法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五、停车场与地桩地锁管理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区发展改革委
强化本区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区市政市容委
(1)主管本区停车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
(2)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创新停车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推广居住区停车自治管理模式。
3.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对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做好联合执法的配合保障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处理。
5.市工商局昌平分局
(1)为符合条件的停车管理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将依法登记的停车管理企业有关信息与相关单位共享。
(2)按照职责分工,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处理。
6.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按照职责分工,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在路侧街面公共区域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查处。
(3)对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4)对擅自将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7.昌平交通支队
(1)做好本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
(2)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对在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强化对本辖区内停车场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六、露天烧烤治理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区市政市容委
发挥城市管理网格化平台作用,梳理整治重点问题集中点位,监控整治工作推进效果,建立相关部门的信息互动机制。
2.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做好联合执法的配合保障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处理。
3.市工商局昌平分局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露天烧烤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协调配合,将相关部门查处的烧烤经营餐饮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4.区环保局
与有关部门协同整治骑墙(骑窗)烧烤、倚门烧烤,依法开展餐饮油烟排放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措施污染周边环境的行为。
5.区园林绿化局
对全区主要公园内的烧烤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他公园、绿地内的露天烧烤行为进行劝阻,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6.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与有关部门协同整治骑墙(骑窗)烧烤、倚门烧烤,对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以及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坚决杜绝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
7.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烧烤经营餐饮企业室内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造成食物中毒的烧烤经营餐饮企业;做好食品监督抽检工作。
8.昌平交通支队
对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从事露天烧烤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按照属地责任要求,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做好露天烧烤治理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指导、落实对辖区内露天烧烤的治理任务。
由区编办会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昌平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强化昌平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责任清单》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
加强对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区市政市容委
加强对昌平区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燃气、热力等市政工程,以及城市照明安装维护、广告安装维护、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相关工程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依法对区属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实施资质初审、许可,并加强监督检查。
2.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
3.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并加强对镇(街道)建设工程的相关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区文化委
严格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并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相关监管工作。
(五)区园林绿化局
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做好本区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区水务局
加强昌平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区安全监管局
强化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昌平公路分局
进一步加强昌平公路分局管养的公路及附属设施养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做好穿、跨越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核批准及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行业指导力度。
(九)区质监局
加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全区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强化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助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由区编办会同区安全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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