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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昌平建设进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30号)要求,结合昌平区实际,就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统一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昌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提高政府决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底前,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形成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工作原则
(一)整体规划、全面覆盖。
各单位应按照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全面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合理配置,优势互补。
各单位既要积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又要充分利用专家和律师的智力资源,形成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律师互补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三)加强保障,注重实效。
各单位应按照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目标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规则和配套措施,为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建设
政府法律顾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智力资源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谋助手,在推进依法行政、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方面履行职责。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建设。
政府法制机构是各单位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并组织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统筹管理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执法量大、执法任务重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设立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具备设置专门政府法制机构条件的,可设置政府法制专门岗位,保证有专职人员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各单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区政府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擅长整合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本领域的法律规范,努力成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处理法律事务的专家。各单位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提升专业能力。在招录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条件具备的,应当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招录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并逐步过渡到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同时,要注重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的锻炼、培养、交流、使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政府法律顾问专职队伍。
各单位应按照“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选聘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选聘的专家和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五、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规范
(一)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各单位在制定行政决策、解决行政争议、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和处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时,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事前参与相关调研、论证。对提交区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审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后,报请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健全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规范。
区政府法制办应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和配套措施,明确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条件、程序、职责和工作保障等内容。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完善选聘、业绩评价和纪律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各单位政府法制机构在组织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时,要为其参加会议、开展调研、查阅资料、独立发表意见等提供便利和保障。外聘专家和律师应当遵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保密和回避制度,不得从事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无关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努力提高本单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落实责任分工。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并承担区政府聘请的专家和律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单位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本单位相应工作职责,并将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
各单位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或者部门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经费管理,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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