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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29号)相关要求,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
“先证后照”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市委市政府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推动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有利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各部门、各镇(街道)要深刻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加快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切实做好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的有序衔接
(一)切实做好工商登记前端引导和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要处理好“先照后证”改革与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关系,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严格执行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要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涉及“先照后证”事项营业执照时,告知市场主体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要求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在营业执照中增加标注和发放后置审批事项提示单等方式,提醒市场主体必须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先照后证”事项涉及的经营活动。要协助许可审批部门发放有关告知材料,将“先照后证”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等内容提前告知市场主体。
(二)建立完善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的信息传递机制。市工商局昌平分局牵头,依托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加快建设昌平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确保实现工商部门与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市场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上传监管平台,并通过系统提醒等方式通知许可审批部门及时接收。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系统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从监管平台下载需要审批的主体信息,主动做好行政指导,同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三)规范许可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各许可审批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要及时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对“先照后证”事项不得以任何名目变相实施前置审批。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三、加快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形成监管合力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要按照职责法定、权责一致,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好监管职责。要转变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经营事项涉及许可审批的,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由其或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工商部门依法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进行监管,并积极运用公示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监管手段配合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二)制定部门监管方案。工商部门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综合监管、一般经营事项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许可审批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昌平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昌政办发〔2016〕7号)要求,切实推广落实随机抽查监督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和监管衔接,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三)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采集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信息,做好信息报送,实现信息公示与互通共享;要强化信息公示和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加强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的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年报信息以及抽查、核查信息及时上传至监管平台,许可审批部门要将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和开展行政指导的有关结果及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监管有序衔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案件移转、情况通报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执法合力,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有效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综合治理与社会共治。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积极适应“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的新要求,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力度。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排查,及时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采取严厉手段和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达到综合治理效果。
各相关部门要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畅通沟通和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曝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通过多元参与和社会共治,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群众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牵头,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各许可审批部门参加的昌平区“先照后证”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改革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许可审批部门参照“先照后证”事项监管职责对照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案报昌平区“先照后证”改革联席会议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密切配合,协同监管,共同做好各项监管工作;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三)严格督促检查。工商部门要对各有关部门信息推送,监管执法,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等工作进行重点督促,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到位,不出现监管真空。
凡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其登记审批程序和监管工作,均按本意见执行,不再另行规定。
附件:昌平区“先照后证”事项监管职责对照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附件
昌平区“先照后证”事项监管职责对照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实施机关 |
监管主责部门 |
1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区安全监管局 |
2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3 |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4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
区财政局 |
5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
区发展改革委 |
6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
7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8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9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1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1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区环保局 |
1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13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区交通局 |
1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
15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
16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构 |
|
17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18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19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区教委 |
20 |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区园林绿化局 |
21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22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
|
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区旅游委 |
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
|
25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26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区民政局 |
27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局 |
28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
|
29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 |
|
30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
31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
|
32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33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
34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
35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36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
37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区商务委 |
38 |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
39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
40 |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
|
41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42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43 |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44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45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46 |
食品经营许可 |
||
47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
48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4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市政市容委 |
50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51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区体育局 |
52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5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卫生政主管部门 |
区卫生计生委 |
5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5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56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57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区文化委 |
58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
59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
60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
61 |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
62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
63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
64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
65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
66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
67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
68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69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
7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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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72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73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74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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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76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
77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
78 |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
79 |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
80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
81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8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83 |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84 |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
||
85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市工商局 昌平分局 |
86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市规划委 昌平分局 |
8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区质监局 |
8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
89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区经济 信息化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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