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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平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6〕28号)
2016-12-26  来源: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平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昌平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

  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意见》(京发〔2015〕22号),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监督工作,统筹安排监督计划,有效利用监督结果,共享公共资源监督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监督协调,是指对全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负有监督职权的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联系,促进有效履行各自职责,解决监督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避免多部门对同一单位或同一事项开展重复检查,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所开展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 审计监督协调应遵循资源共享、统筹安排、结果运用和协调配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之间应加强监督计划的统筹安排,达到信息互相通报,结果互相利用,工作互相配合,确保财政监督、政府督查等政府综合监督职能提高效率。

  第四条 全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监督部门主要是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政府督查室。各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区国资委负责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全区财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政府督查室履行政府督查职能,对区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全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审计监督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审计局在研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意见,各部门应根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掌握的相关情况,及时向区审计局提出需要纳入审计项目的单位和事项。

  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政府督查室在确定本部门年度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监督计划后,应将监督计划的项目安排、重点内容等相关情况抄送区审计局,作为统筹审计计划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建立全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审计监督日常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机制。由区审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政府督查室参与,负责研究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审计监督计划,对特殊或重要事项实行联合监督组共同监督;交流审计监督工作有关信息,通报监督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确定部门间的配合事项,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完善相关机制和制度建设等。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形成结论性文件后,根据区审计局需要提供结果,作为进一步明确审计重点内容的参考。

  区审计局应及时将需要配合落实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事项通报相关部门,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督主体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问题涉及日常管理规范的,应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加强指导培训,达到规范提高的目的。对依法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区审计局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协调工作,加强沟通,统筹安排,注重实效。通过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区政府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成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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