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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6〕16号)
2016-08-30  来源: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北京市昌平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编委《关于同意调整昌平区政府机构设置的批复》(京编委〔2015〕17号),北京市昌平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更名为北京市昌平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简称区民族宗教办)。区民族宗教办是负责本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侨务工作有关职责划给区政府外事侨务办。

  二、主要职责与行政审批事项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负责调查研究本区民族、宗教情况,起草本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

  3.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协助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联系少数民族人士;承担办理恢复、变更民族成份工作。

  4.参与拟订本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等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

  5.负责本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登记、审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区民族村经济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承担对民族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

  6.依法管理本区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7.指导本区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8.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9.负责培训本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1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审批事项

  1.民族学校和托幼(儿)园设置审批。

  2.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审批。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审批。

  5.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或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事先备案审批。

  6.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族宗教办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宣传、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办理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二)民族宗教科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担办理恢复、变更民族成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负责本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登记、审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区民族村经济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依法管理本区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负责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指导本区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承担推进机关依法行政综合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民族宗教办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昌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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