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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昌平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6〕12号)
2016-06-08  来源: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昌平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2日

  2016年昌平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市政府《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意见》(京政发〔2012〕37号)、区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昌政发〔2011〕23号)等文件要求,现提出2016年昌平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科教新区的目标,结合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强人口调控、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重点,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推进“先照后证”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构建,有效消除风险隐患,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无证无照经营主体。

  三、工作目标

  2016年,力争实现全区无证无照聚集区“零增长”,压减全区无证无照经营存量不低于30%,坚决防止因无证无照经营问题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件,确保“先照后证”改革稳步推进,确保全区社会安全稳定、市场秩序良好。

  四、组织领导

  2016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继续由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苏贵光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文化委、区商务委、区旅游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质监局、区综治办、区交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农业局、昌平消防支队、区烟草专卖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局长赵学功兼任。

  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

  五、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着力完善工作机制。

  1.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29号)要求,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强跨部门执法联动,切实增强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能,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有效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每季度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和挂牌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

  1.开展全面排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无证无照经营涉及的地区、行业和违法建设等情况,建立明细工作台账,综合分析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确定整治重点和治理措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

  2.开展集中整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基层执法力量,每周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全面查处取缔本辖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实行“周轮值”制度,由轮值部门牵头开展项目化综合执法行动,围绕城乡结合部、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集中整治未取得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网吧、电子游艺、烟草销售等经营行为以及擅自从事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有序实施信用惩戒。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等传媒手段,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力度,探索采取多部门、多领域的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努力营造信用约束环境。

  (四)引导促进合法经营。

  按照国家、北京市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安排部署,建立完善标准化、规范化的登记审批衔接工作制度,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符合昌平区功能定位、满足群众需求的市场主体创造便利市场准入条件。同时,按照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合法经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认识,将查处取缔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查处取缔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联络员,参加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适时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格督查考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实现预定工作目标。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做到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强化统筹能力,及时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全面查处取缔本辖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政府督查室要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纳入重点督查和绩效考核范畴,定期督促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推进查处取缔工作扎实开展。

  (三)突出工作重点,深化源头治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过程中,既要突出无证无照餐饮单位、非法行医、消防隐患、安全隐患等整治重点,又要与加强人口调控、“拆违控违”、重点区域环境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从源头消除各类隐患问题。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工商局昌平分局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宣传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引导经营者有序、守法经营。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群众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等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群防群治、共同治理的工作局面。

  (五)加强信息报送,实时反馈进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填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台账销账情况周报表,并按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9741826)报送本单位日常工作信息和阶段性工作总结。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月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区政府。

  附件:昌平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附件

  昌平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 长:苏贵光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淑华 区政府副区长

  刘长永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赵学功 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局长

  宁 澈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郭玉清 区市政市容委主任

  金东彪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李成旺 区教委主任

  刘全新 区文化委主任

  云富勇 区商务委主任

  袁丽民 区旅游委主任

  杨冬泉 区卫生计生委主任

  安晓玲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 宏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副局长

  汪少群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局长

  李 晋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局长

  牟少华 区环保局局长

  兰剑波 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高忠维 区质监局局长

  杨振和 区综治办主任

  张 伟 区交通局局长

  张爱华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段学勇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局长

  宗 江 区农业局局长

  巩振祥 昌平消防支队政委

  李路春 区烟草专卖局局长

  各镇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联系电话:69741826;传真电话:69744579;邮箱:cpgsjqjk@163.com),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局长赵学功兼任。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负责承担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擅自从事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无照经营行为。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取缔煤炭储运、销售等需本部门行政许可但未办理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

  3.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相关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做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

  4.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造价咨询、城市房屋拆迁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许可证办理情况的整治,依法对未经许可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和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未按相关规定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查处,依法取缔需本部门行政许可但未办理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

  5.区教委:负责牵头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经审批幼儿园排查整治取缔工作。

  6.区文化委:负责依法对经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许可经营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7.区商务委:负责对无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废旧汽车回收及拆解,旧汽车鉴定、评估,对外劳务合作、典当、拍卖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查处,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8.区旅游委:负责协助依法对涉及出国旅游、港澳台及边境旅游等业务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9.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服务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0.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11.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等经营行为以及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等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和许可证办理情况的整治,依法取缔需本部门行政许可但未办理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执法现场秩序,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12.市国土局昌平分局: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市国土局进行依法取缔。

  13.市规划委昌平分局:负责依法对勘查设计、规划编制等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市规划委进行依法取缔。

  14.区环保局:负责对餐饮、洗浴、洗染业、污水处理行业进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5.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许可证办理情况的整治,依法取缔需本部门行政许可但未办理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

  16.区质监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产品的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以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7.区综治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专项综合治理行动,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措施。

  18.区交通局:负责公路客运、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货运、危险货物运输与装卸、机动车维修与二级维护检测和等级评定,道路运输站(场)等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及许可证办理情况的整治,依法取缔需本部门行政许可但未办理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

  19.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无照无证餐饮单位治理工作;负责对餐饮、食品、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许可证办理情况的整治,依法取缔需本部门行政许可但未办理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

  20.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查处取缔公共场所游商摊贩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1.区农业局:负责对种子、兽药、种畜禽、动物诊疗、定点屠宰等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

  22.昌平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3.区烟草专卖局:负责依法对烟草制品批发等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2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落实本辖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方案;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负责发动基层组织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后续管控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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