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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字〔2016〕13号
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党支部:
经2016年2月22日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
2016年2月25日
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京发〔2014〕19号)、《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京体字〔2015〕14号),结合实际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市委、市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挺纪在前,坚持抓早抓小,通过理清责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引导广大党员培养高尚道德情操,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督促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为首都体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第三条 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围绕把党的建设摆在首都体育全盘工作的重要位置,把党要管党落实到市体育局系统各级党组织,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倒逼责任落实,转变理念思路,改进工作方式,常抓常管、长管长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 党委(总支、支部)班子抓落实。
1.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每年不少于2次。
2.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决策部署,依据市体育局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本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
3.建立党委(总支、支部)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清单,签订个性化责任书。
4.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规范动议、全面认真考察、履行选拔程序。
5.开展“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专项整治,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分别认领,开展批评帮助;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无违纪违法问题。
6.专题听取科室、运动队党支部、班组党小组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7.组织开展对科室、运动队党支部、班组党小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考核排名靠后的科长、主任、运动队领队、教练和班组长实施约谈,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改正。
8.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述职述廉工作会议,班子成员分别进行述职述廉。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抓落实。
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行政“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负责人。
1.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
2.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参加分管科室、运动队、班组的民主生活会和支部活动及党小组活动。
3.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及时处理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信访件,耐心接待群众来访,虚心接受批评建议。
4.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对腐败问题、腐败案件亲自研究协调。
5.行政“一把手”主动支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并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到体育工作全过程,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第六条 党委(总支、支部)班子成员抓落实。班子成员经常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七条 科室、运动队、班组党支部、党小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措施抓好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明确到岗位、人员。
第八条 机关处室党支部负责人是市体育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执行者,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结合业务工作布置、督促、落实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明确处室每个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九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制度、分工负责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作约谈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条 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北京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防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体育局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防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细则》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体系、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体系、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党委(总支、支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切实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体育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十四条 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正领导干部在涉及人财物管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赛事组织、教练员运动员选拔等领域的违规操作以及在招生、办班等方面乱收费问题。
第十五条 开展对运动队不正当利益输送及索、拿、卡、要专项整治活动,纠正侵害运动员利益的问题。
第十六条 支持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第三章 坚持从严治党
第十七条 党委(总支、支部)突出政治核心地位,坚持围绕体育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业务的思路,以“三会一课”制度为抓手,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开展。
第十八条 党委(总支、支部)党内组织生活规范,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九条 党委(总支、支部)坚持从严治体,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加强党员日常管理,对存在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党委(总支、支部)开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活动,组织党员听党课、听报告,联系实际开展有针对性地提高党性觉悟教育,利用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打牢思想基础。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出差、出访、休假、学习等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度执行严格规范、到人到事,杜绝按习惯、经验办事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切实履行执纪职责,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第二十四条 党委(总支、支部)对预算外收入纳入财务管理和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清楚,“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同比下降。
第二十五条 党委(总支、支部)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依据相关规程规则对体育产业、彩票、赛事等大额经费进行管理;严格对体育赞助费、房屋租赁费的管理使用,合法、合规支出费用,纠正公款吃喝、公款消费、乱发补贴等违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党委(总支、支部)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身出现的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制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党委(总支、支部)推行党务公开、办事公开,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党委(总支、支部)对体育重大任务、重点工作逐级分解、归口担责,严格时限、细化要求、明确分工,确保高质高效完成。
第二十九条 完善党委(总支、支部)议事规则,在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缺席时,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1.不积极履职,对市体育局党组、驻局纪检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安排、不落实的。
2.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问题不了解掌握,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3.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发生多起违纪案件,纠正“四风”问题不力的。
5.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连续发生腐败案件,查处不力的。
6.瞒案不报,以案谋私,泄漏办案工作秘密的。
7.市体育局党组、驻局纪检组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责程序、方式。
1.对责任人员问责,可由所在党委(总支、支部)和纪委提出,也可由案件办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违反党纪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
2.对责任人员问责,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班子或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体育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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