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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5150―535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5-07-29  来源:研究室(政策法规处)  [大] [中] [小]

  (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满足移动宽带通信的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我国频谱使用情况,参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经研究,现规划5150-5350兆赫兹(MHz)频段用于无线接入系统。具体频率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一)工作频率范围:5150-5350MHz;

  (二)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200mW;

  (三)最大等效全向功率谱密度:10dBm/MHz;

  (四)载频容限:20×10-6;

  (五)使用频率上下限处的最大辐射功率:-80dBm/Hz(EIRP);

  (六)杂散辐射限值(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

  -36dBm/100kHz(30-1000MHz);

  -54dBm/100kHz(48.5-72.5MHz,76-118MHz,167-223MHz,470-798MHz);

  -40dBm/1MHz(2400-2483.5MHz);

  -33dBm/100kHz(5150-5350MHz);

  -40dBm/1MHz(5470-5850MHz);

  -30dBm/1MHz(其他1-40GHz)。

  二、为与无线电测定等其他业务共存,工作于 5250-5350MHz频段的无线接入设备应采用发射功率控制(TPC)及动态频率选择(DFS)干扰抑制技术。TPC范围不小于6dB;如无TPC,则发射功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和最大功率谱密度均应降低3dB。DFS性能要求如下:

  (一)DFS检测门限:不大于-62dBm;

  (二)检测概率:不小于60%;

  (三)信道可用度检查时间:不小于60 秒;

  (四)信道转移时间:不大于10 秒;

  (五)信道关闭期间发射时间:不大于1秒;

  (六)禁止占用期:不小于30分钟。

  无线接入设备不可设置关闭DFS的功能选项。

  三、上述频段的无线接入系统仅限室内使用,且距离同频段的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和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地球站大于3km。

  四、使用上述频段的无线接入系统的电台,不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手续。

  五、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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