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领先的文化企业大数据服务平台

文化赋能 数据立信

行业动态 招投标
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7-16  来源:朝阳区科委  [大] [中] [小]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驻区高校、院所科技资源对朝阳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入,特制定《北京市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朝阳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资源与朝阳区区域发展需求的有机结合和协同创新,提升朝阳区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朝阳区科委设立支持区域协同创新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类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三条  朝阳区协同创新专项资金列入年度区科技三项费预算。

第四条  本资金支持朝阳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注册纳税在朝阳区域范围内的企业等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指高校、科研院所为坐落在朝阳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第五条  本资金支持合作各方计划启动或已经启动未完成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等领域合作、决策咨询、共建联合研发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合作项目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实施配套经费和项目实施所需其他软、硬件资源。

第七条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推进、共建联合研发中心等领域合作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等类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于经考核评估具有良好的实施转化及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可滚动支持。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过程管理

第九条  朝阳区科委负责合作项目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作项目由合作各方共同申报,区委、区政府职能部门、街乡、企事业单位作为合作项目的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  对同一牵头单位提交的2项以上的项目申报,应同时提供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排序表,供项目评审及立项决策时参考。

第十二条  合作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申报书;

2、合作各方签定的合作协议书或合作意向书;

3、各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能证明单位资质的材料;

4、企业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年审报告;

5、项目配套经费来源说明;

6、其它有助于项目立项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区科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于初审合格的,按照项目类别、方向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共同组成,项目评审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1、项目必要性;

2、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3、合作各方的利益相关性;

4、项目合作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5、经费投入的合理性等。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后,区科委结合专家评审、项目考察等情况,提出立项初步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并在区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项目实施重点考核成果落地转化的绩效。项目实施的过程、变更管理、项目的结题验收等程序,参照《北京市朝阳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项目确定后,按《北京市朝阳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 合作项目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咨询费等方面,具体预算编制及使用规则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合作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收到支持经费后,按照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支持经费后,应对支持经费单独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经费的科学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有权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科委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可随时终止该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朝阳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朝阳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朝阳区协同创新专项项目经费使用细则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对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需单独列示。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委托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4、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开展的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5、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会议费管理的规定。

6、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论文版面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8、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9、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审计费等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 30万+文化企业

    多维度搜索企业,支持有无联系方式、是否获得融资、是否获奖等高级筛选条件

  • 2万+获奖企业

    北京文化企业各种排行榜单和获奖名单。

  • 权威来源

    数据与国家权威网站同步实时更新

  • 全量数据

    工商数据,法律诉讼,新闻动态,企业年报等全量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