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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5〕16号)
2015-06-29  来源: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6月19日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5〕23号)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区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昌政办发〔2014〕5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科学决策、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国际一流的科教新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区、镇两级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的主体,区、镇政府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是抓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坚持突出重点、令行禁止、确保实效的原则,以推动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第二章 工作组织体系

  第五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督查机构组织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具体落实的督促检查组织体系。调动各方资源,形成以政府督查部门为枢纽,统筹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多方力量横向配合,各级督查机构统一一体、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有关区政府督查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是履行区政府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直接督查。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明确具体科室作为督查机构,未设立专门督查机构的原则上由本单位办公室承担具体督查职能。明确1名负责督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2-3名督查员(含科级1名),并报区政府督查机构备案,如有人员调整也应及时报备。督查员一般由政治素质强、熟悉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善于和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工作人员担任。督查员作为本单位督查工作的联络人,主要负责本单位有关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过程跟踪和结果反馈。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分工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市区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要突出抓好市区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批示以及其他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 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内容,分工如下:

  (一)市、区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重点工作、重要实事、重点工程,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其他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由督查机构督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由区政府督查机构牵头负责。

  (二)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由报请发文单位作为督促检查的主责单位。主责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分工方案,协调各协办单位推动落实工作任务,并按照时限要求主动向区政府反馈贯彻落实结果,并报区政府督查机构备案。

  (三)区政府常务会及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由区政府督查机构牵头负责。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定事项督查工作按照“谁承办,谁督查”的原则,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针对涉及多个责任部门、领导反复强调的重点事项,区政府督查机构可会同会议承办部门共同办理。

  (四)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贯彻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督查机构要对本单位负责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并按照区政府办公室相关要求反馈本单位负责任务的进展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内部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和反馈报告由本单位督查机构负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区政府督查工作遵循以下七项工作制度,并不断深化完善,确保督促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限期报告制度。承担落实任务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于需长期落实事项,要按月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对于紧急事项应即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对于短期办理事项,应按照督查通知单规定时限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重大专项督查制度。根据市区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适时组成区政府督查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实地督查活动,了解实情、协调服务、督促落实。

  (三)联合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部门多、落实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大决策任务,区政府督查机构可会同区委督查机构或专业部门联合开展督促检查。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督查事项,区政府督查机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共同督促检查。

  (四)会商督查制度。由区政府督查机构牵头,相关镇街、部门参加,定期召开情况沟通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完成时限的事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情况通报制度。对重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分时、分类进行通报,对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要指出问题,责成其报告原因,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六)调查复核制度。对领导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区政府督查机构要进行实地调查复核,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巩固落实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七)绩效管理制度。将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范畴,客观公正的对各单位落实决策效果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区政府督查机构要不断丰富督查手段,强化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督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从事督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督查结果真实有效,反馈报告及时准确,绩效考评公正合理。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对重要的督查事项,要亲自过问办理情况,必要时亲自带队进行督查;要善于运用本单位督查力量推动工作落实,进一步理顺本单位协调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的流程,为督查工作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督查工作部门在牵头抓总、催办、通报评价等抓落实工作方面的组织、综合、协调作用,确保督查工作运行顺畅、反馈迅速,真实有效的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督查机构要牢固树立“督查事项不过夜”的报告意识和坚决落实的责任意识,加强对本单位承办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准确的反映本单位承办任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认真配合区政府督查机构的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虚报瞒报;督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廉洁公正。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过程中发现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安排本单位督查任务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政府重大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2.区政府重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程序

  3.区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程序

  4.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督查工作程序

  5.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专报、通报工作程序

  附件1

  区政府重大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重大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市区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组成区政府督查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的规模较大的实地督查活动。重大专项督查工作程序包括督查立项、组成督查组、实地督查、综合报告、整改落实5个步骤。

  一、 督查立项

  督查立项一般包括制定督查计划、起草督查方案、呈报领导批准、印发督查通知4个环节。

  (一)制定督查计划。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区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制订区政府办公室年度重大专项督查计划后按程序报批。并根据情况变化和领导同志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内容。

  (二)起草督查方案。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年度重大专项督查计划,商有关单位研究制定重大专项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依据、督查内容及重点、督查时间、督查对象、督查组成员、督查方式、督查情况报告方式、新闻宣传、督查工作组织与协调。

  (三)呈报领导批准。区政府办公室将督查方案报请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并阐明开展重大专项督查的依据、目的、方式,简介督查方案起草的过程,综述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提出开展重大专项督查工作的建议。根据督查方案起草督查通知,与督查方案一并报批。

  (四)印发督查通知。根据领导同志审定的督查方案,印发督查通知。

  二、 组成督查组

  区政府办公室通知参加督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名,并提出参加督查人员级别、人数等要求。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分组名单,明确各组负责人、联络人和成员。

  三、 实地督查

  实地督查一般包括确定行程安排、开展实地督查、反馈督查意见、提交分组报告4个环节。

  (一)确定行程安排。各督查组及时与被督查单位取得联系,研究细化督查方案,对本组开展督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开展实地督查。可采取听取责任单位有关工作情况汇报、进行实地查看等方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检查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掌握督查重点事项落实情况、成功经验、有效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对进度、效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并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反馈督查意见。各督查组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对总体情况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提交分组报告。由各督查组组长负责组织起草,形成内容详实、观点鲜明、建议明确的分组报告,在实地督查结束后及时提交区政府督查室。

  四、综合报告

  实地督查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召开各督查组组长或分组报告执笔人会议,起草督查报告。并视情况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

  五、整改落实

  整改落实一般包括通报督查情况、督促问题整改、报告整改结果3个环节。

  (一)通报督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将经领导同志审定的督查报告以《督查与反馈》形式进行通报。

  (二)督促问题整改。区政府办公室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印发督查通知单,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时限,督促相关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并按期上报整改情况报告。

  (三)报告整改结果。对相关单位报来的整改情况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报领导同志。对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可视情况采取回访复核的方式核查整改情况。

  附件2

  区政府重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程序

  区政府常务会及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由区政府督查机构牵头负责。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定事项督查工作由会议承办部门牵头负责。

  一、立项

  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由牵头督办部门及时汇总需要督查的会议重要议定事项,明确各具体事项的责任单位,规定上报时限。

  二、转办

  按照“谁承办、谁督查”的原则,由牵头督办部门制发《督查通知单》,将会议重要议定事项,及时通知各责任单位抓好落实。

  三、催办

  牵头督办部门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了解会议重要议定事项落实进展情况。对未能按照规定时限落实的会议重要议定事项,及时进行催办,责成有关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及未落实的原因,并提出下一步落实方案,提出延长落实的时限。

  四、重点督查

  对有关单位在报告中提出的延长期限内仍未落实、需要调查追究责任的,由牵头督办部门进行重点督查,查清未落实原因,并提出工作建议,报告相关区领导同志。必要时,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组织开展实地督查。

  五、督查报告反馈

  有关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会议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审核报告

  由牵头督办部门对有关单位报告的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情况不清楚的,进一步进行核实;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

  七、汇总报告

  由牵头督办部门按照“每会一督查、每月一反馈”的方式,定期将每月督查的会议重要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并呈报区政府领导同志。

  附件3

  区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程序

  一、任务分解

  (一)起草文件时,文件承办单位要考虑文件所提工作任务的落实责任。条件成熟的,可在文件中明确分工方案(包括责任事项、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内容),或将单独成文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随文件一并报批。

  (二)文件印发后,领导同志要求制定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由承办单位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制定分工方案,并按公文处理程序报批。

  (三)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将落实责任明确到具体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要充分征求意见,明确牵头单位。

  (四)分工方案要对重点工作任务提出科学合理的完成时限,要求牵头单位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根据工作任务性质和需要,及时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情况报告

  (一)按照“谁制定分工方案,谁牵头负责督查”的原则,由牵头责任单位商请区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向分工方案中明确的责任部门制发督查通知单,按照督查通知单的要求及时汇总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并形成报告报区政府。

  (二)牵头责任单位报送的任务完成情况报告,按照“谁督查,谁报批”的原则,由牵头责任单位按公文处理程序审核报批,同时向区政府督查机构备案。

  三、督促检查

  (一)对发现工作进度较慢的,牵头责任单位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由牵头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印发督查通知,要求报告进展情况及未完成原因,提出延长办结的时限。必要时可商请区政府办公室共同开展督查。

  (二)涉及重大决策部署,需要组织专项督查的,每年年初由区政府办公室商有关单位纳入年度重大专项督查计划,按照《区政府重大专项督查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四、绩效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汇总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根据牵头责任单位报送的任务完成情况,将相关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对其他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参照本程序办理。

  附件4

  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

  (一)立项。凡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由区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归类分解,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确定完成时限,一事一立提出督办意见。

  (二)交办。区政府督查机构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和有关单位职责,及时将督查事项以召开交办会或下发《督查通知单》等形式交由具体主责单位办理,并明确相关要求。

  (三)承办。主责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按“督查事项不过夜”的标准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并明确具体承办科室,按要求和时限办理,不得延误。涉及多部门的督查事项,主责单位要主动联系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办理工作。

  二、督促检查

  (一)督查。采取现场督查、联合督查、明察暗访、电话催办等方式对督查事项实施全过程管理。对重要督查事项,要明确专人负责督查;对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要及时对相关单位进行催办;对落实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办。

  (二)审核。区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对主责单位的项目管理责任制、落实预案、办理情况、反馈报告等环节进行审核,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应进行现场核查。

  (三)报告。主责单位负责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反馈报告要实事求是、一事一报,重点反映落实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上报。

  受客观因素影响、经多方努力仍未能按计划落实区政府工作要求和重大决策目标的,主责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如需调整任务和办理时限,由主责单位向区政府书面请示,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区政府督查机构按照调整后的任务目标进行督促检查。

  (四)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由区政府督查机构归档备查。

  三、绩效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任务制定、过程监控、考评反馈等方式,对主责单位落实督查事项情况开展绩效考评。

  附件5

  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专报、通报工作程序

  重点督查事项包括:季报事项、月报事项、周报事项、日报事项4类。

  一、分类原则

  对市区政府折子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等涉及全局性的重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以《督查与反馈》的形式,按季度进行通报;对市、区政府年度责任书涉及任务等重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牵头单位以《督查与反馈》的形式,按月进行通报;对领导批示、指示时效性较强的重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牵头单位以《督查与反馈》的形式,按周进行通报;对领导批示、指示列入重大紧急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以《督查快报》的形式,按日进行通报。

  二、明确时限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梳理各季报项目上季度进展情况,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梳理各月报项目上月进展情况,每周四前,梳理各周报项目上周进展情况,每日16:00前,梳理日报项目当日进展情况。

  梳理各项目进展情况时,应反映出各项目是否按期办结、是否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延期、延期后是否按期办结等内容。对于延长时限内正在办理的事项,要说明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原因,并提出延长办理的时限;对于延长时限内仍未办结的事项,要说明未办结的原因,并明确未办结的责任单位。

  三、审核报批

  区政府督查机构对重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将各类事项的落实情况以《督查与反馈》形式按程序报批。

  四、印发分送

  对经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定的《督查与反馈》,区政府督查机构根据督查事项涉及范围,及时印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并抄送相关镇街、部门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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