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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昌平区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共赢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商业银行设立服务“三农”信贷专营机构。支持各类银行在昌平区特别是山区镇增设“三农”服务网点或机具,扩大涉农业务范围。(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鼓励在昌平区内新设村镇银行,支持北京昌平兆丰村镇银行布设支行网点。(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服务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采取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融资,建立信用体系;引导和鼓励条件较好、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保商业性财产保险,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成员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多地化解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区农委、区财政局、区经管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支持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加快初审进度,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其加大对“三农”贷款的支持力度,指导其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通过政策引导,支持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和农业担保公司发展,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北京市农业投资公司在昌平区扩展业务。(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区农委、区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拓宽农村投融资渠道
6.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引导高成长性新型农业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结合昌平区实际,适时设立农业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建立涉农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大涉农资金投放力度
8.借助昌平区金融人才联席会议制度,用足用好市、区两级项目对接平台,利用各种融资渠道和方式,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地区改造等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农村集体经营建设项目的融资服务力度。(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9.聚焦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协调金融机构加强对“一花三果”特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支持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昌平园。(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区农委、小汤山农业园管理中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0.聚焦农家乐、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其生产经营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区农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11.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核心,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覆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各领域以及财产、人身、责任各险种的农业保险体系。(责任单位:区农委、区金融服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2.加强与保险公司对接,完善政策性保险体系建设,提高保障程度,不断满足农民的风险保障需求,减少农业生产自然灾害损失。(责任单位:区农委、区金融服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3.结合昌平区产业发展实际,协调金融机构开发贷款产品,解决农民缺少有效抵押物的问题;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区农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4.结合农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定制金融理财产品,提高农民投资收益。(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5.通过强化培训、完善合同文本、加大宣传力度、制定考核标准、加强监督检查等形式,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责任单位:区经管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6.设立集体联营公司等服务平台,引导其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统筹管理,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效益。(责任单位:区农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7.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互联网企业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服务农村的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区农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8.鼓励农村集体资金以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区内重点功能区建设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农村集体资金投资收益。(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19.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街道)创建活动。适时整合农村信息资源,推进农村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信用评价与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区农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0.协调金融机构,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布设便民服务网点和自助服务终端。(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1.加强涉农负责人、农业经营管理人员、大学生村官、新型职业农民等人员的教育培训,每年举办涉农金融知识培训班。(责任单位:区农委、区金融服务办、区人力社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2.鼓励金融机构广泛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增强广大农民运用金融产品的能力。(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3.强化农村地区金融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农民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防范涉农非法集资案件发生。(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区农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24.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落实工作措施中要坚持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山区镇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区域、行业率先试点,逐步推广。(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5.积极发挥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市有关部门对接,认真完成需要落实的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区农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研究完善引入各类金融机构并促其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的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区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7.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农专项贴息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扩大涉农贴息贷款范围,统一补贴比例,放宽贷款合作的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缓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瓶颈问题。(责任单位:区农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8.严格落实金融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地税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9.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坚决打击骗贷、骗保、非法集资和恶意逃债等违法行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0.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服务办)要做好工作情况的汇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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