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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2015-05-04  来源: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减量发展、长效管控,加快退出低端产业,规范低端产业退出资金管理使用,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京昌发〔2013〕3号),结合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端产业退出资金(以下简称退出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项目的补偿、补助资金,从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端产业退出项目(以下简称退出项目)是指昌平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需清理整治及退出的低端工业企业和工业大院、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含站点)、畜牧养殖小区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从低端产业退出资金中列支的项目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低端工业企业退出适用范围。

  (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6号)及相应文件确定的低端行业企业;

  (二)不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能源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的企业;

  (三)列入《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4—2015年)》(昌政办发〔2014〕29号)禁止类产业的既有企业;

  (四)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低效落后的工业企业,重点退出家具、水泥、铸造、锻造、钢结构、平板玻璃、沥青防水卷材、小化工、喷涂等低端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按照北京市有关标准确定的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企业。

  第五条 工业大院退出适用范围。

  列入区政府年度清理整治及退出计划范围内的工业大院。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退出适用范围。

  (一)列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治工作台账(含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和站点)的项目;

  (二)列入《昌平区低端行业巡查督导通知单》的项目;

  (三)其他按照市、区两级政府要求应退出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项目。

  第七条 畜牧养殖小区退出适用范围。

  (一)整治畜牧养殖小区内违规出租房屋、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

  (二)清退畜牧养殖小区内养殖的家畜禽;

  (三)拆除畜牧养殖小区内的各类设施建筑。

  第八条 经区政府审核批准,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应予以退出的其他产业。

  第三章 资金标准

  第九条 低端工业企业和工业大院退出补助标准。

  (一)对于列入区政府年度拆迁计划范围内的低端工业企业和工业大院退出,按照区政府《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2004年区政府令第4号)、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的意见》(昌政发〔2011〕5号)等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对于未列入区政府年度拆迁计划范围内的低端工业企业退出,资金支持方式如下:

  1.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整体退出企业,按地上建筑物评估(2009年1月1日后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不予评估)、生产设备评估、节能减排量和解聘职工人数(职工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测算)计算支持资金,支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拆迁补偿。退出企业生产设备经评估后按拍卖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区财政。

  2.未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退出企业,按退出部分的固定资产、节能减排量、解聘职工人数(职工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测算)计算支持资金。

  3.对于节能减排贡献特别大、情况特殊的重点企业退出,经区政府批准,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标准另行确定。

  (三)节能减排量由能源节约量和污染物减排量加权计算,分档确定补偿资金。能源节约量、污染物减排量应为企业列入退出计划年份的上一年度数据(如企业上年度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可采用正常生产年份的数据),由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审核确定。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退出补助标准。

  (一)拆除费用补助以年度上报台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不高于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已纳入拆迁范围内的,按照年度平原地区造林政策等方式获得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畜牧养殖小区退出补助标准。

  (一)地上物补偿标准。需拆除的畜牧养殖小区已纳入平原地区造林工程范围,按照昌平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拆除腾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能纳入平原地区造林工程范围但已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按地上物评估(2009年1月1日后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不予评估)标准计算补偿资金,补偿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拆迁补偿。

  (二)家畜禽迁运补助标准。畜牧养殖小区内养殖的家畜禽由养殖户自行处理,对存栏的家畜禽给予定额迁运补助费用,补助标准为牛每头500元,羊每只100元,猪每头120元,兔每只10元,蛋鸡、鸭、鹅每只5元。

  (三)人员安置补助标准。畜牧养殖小区内从事养殖工作的本地劳动力,给予每人3000元转移就业安置培训补助。

  第十二条 主动退出补助标准。

  (一)对于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前3个月办理完成低端产业退出手续的,按实际补偿金额给予5%的资金支持。

  (二)对于能够主动退出占用土地的退出项目,并按期完成退出手续的,按实际补偿金额给予2%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于2014年1月1日后新增的低端工业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含站点)、畜牧养殖小区等不予补偿。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涉及使用退出资金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企业是退出资金的申报主体。

  第十五条 各申报主体需根据低端产业的项目类型,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昌平区退出低端企业申请表》;

  2.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注销的证明文件;

  4.区水务局出具的耗用新鲜用水量证明;

  5.区环保局出具的调整退出企业有关环保数据的证明;

  6.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职工安置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证明;

  7.区统计局出具的综合能源消耗量证明;

  8.区政府通过招投标确认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实物资产评估报告;

  9.退出资金使用的预算报告;

  10.退出项目地上物或设备拆除前、中、后的照片。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后,牵头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退出标准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形成联合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将退出项目书面支持意见、退出项目主体的申报材料以及项目验收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至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会同区审计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通过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报主体如有疑义可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复审。

  第十九条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在公示期满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向区政府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退出项目申报主体收到补助或补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会同区审计局、区财政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资金拨付30个工作日后,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的初审、批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跟踪。

  第二十三条 退出资金专项用于低端产业清理整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土地管控看护措施,有效防止已退出的低端产业出现反弹再生,严禁低端工业企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畜牧养殖小区等低端产业新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昌平区低端工业企业退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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