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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昌平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4〕40号)要求,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部署要求,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原则,扎实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积极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为服务昌平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范围和任务
(一)普查范围。昌平区行政区域。
(二)普查任务。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昌平区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信息化服务建设,组织开展标准地名的图、录、典、志等出版物编纂,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推动普查成果转化应用。
三、组织领导
成立昌平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孙卫,副区长贺军担任,副组长由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文化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旅游委、区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质监局、区交通局、区武装部、区统计局、区体育局、区委党史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
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名普查办)设在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兼任,承担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调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本镇(街道)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昌平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普查实施、检查验收、成果上报4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5月前)。建立地名普查工作机制,成立组织机构,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以各镇(街道)行政区域为地名普查工作单元,全面开展地名普查及成果编制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并用一年时间对普查成果进行汇总。
(四)成果上报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完善并上报地名普查成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的转化利用。
五、具体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镇(街道)地名普查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二)培训人员。区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对地名普查人员进行培训。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地名含义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涉及地名的图、录、典、志等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补充完善每个地名的属性信息并录入电子表格。
(四)实地踏勘。平原地区以1:2000地形图制作工作底图,山区以1:10000地形图制作工作底图,通过实地对照、核实补充地名信息。对新增地名、消失地名、不规范地名等分别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记,同时采集相关地名位置坐标及多媒体照片。
(五)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制作成果。完成“四表一图一库一目录”地名信息普查汇总工作,即填报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建设完成昌平区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填报地名目录。
(七)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围绕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进行检查整改,并经区地名普查办核查验收后,报市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八)上报归档。地名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九)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区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开展标准地名的图、录、典、志等出版物编纂工作。
(十)推动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充分利用普查成果数据,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实现资源共享,在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应急指挥等领域广泛应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配合。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与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沟通联系,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为地名普查提供便利。
(二)严格标准。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有关标准和规范,认真调查、广泛搜集、严格考证、如实填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三)广泛宣传。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式,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督导。区地名普查办要及时了解普查进展情况,加强对普查进度、经费管理及有关业务方面的监督指导,切实把地名普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昌平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昌平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地名普查办):承担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的总体协调、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宣传动员、督促检查、成果报送等工作,组织成果编制和专家评审验收,建立昌平区地名和区划普查成果数据库;负责提供建筑和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道路街巷名称、居住区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本部门已有的地名档案资料。
区民政局: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总体协调,协助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开展地名普查成果编制和专家评审验收,以及建立昌平区地名和区划普查成果数据库等工作;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各镇(街道)、村(居)委会、民间组织和烈士陵园等地名相关信息以及本部门已有的地名档案资料。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地名普查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能源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农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农、牧、渔区及场点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屋登记管理有关地名地址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教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文化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及世界遗产、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旅游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线路、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门楼牌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本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媒体宣传协调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财政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保障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督促各镇(街道)落实普查经费。
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区属公园、森林公园、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水利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公路、桥梁和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的相关资料协调保障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体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名称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委党史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本辖区范围内道路、街、巷、胡同、居住区、建筑物等名称、位置、属性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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