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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已经2015年2月11日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区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 区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区长负责,常务副区长分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办理。
第四条 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
第二章 交 办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并交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建议、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交办意见,并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的交办意见应当明确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和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建议、提案。
区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
第三章 办 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提案进行认真分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方案,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权、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人。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区政府研究、协调办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同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具体意向,并就办理情况与代表、提案者及时进行沟通。承办单位可以与代表、提案者单独沟通,也可以集中沟通。
第十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抄送会办单位。根据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会同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在区政府办公室确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确保全部承办件按期办复;答复应当针对建议、提案的内容,采用公文形式,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报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答复。
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代表、委员单独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代表、委员本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可以仅答复领衔代表、第一提案者。
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答复提出提案的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坚持“三访”制度:“办前访”,即各承办单位在办案前要先与代表、提案者联系,了解建议或提案的确切意向;“办中访”,即在办理过程中要保持与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共商解决办法;“办后访”,即办理结束后要向代表、提案者通报办理结果和进展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于答复代表、提案者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作进展情况;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协提案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政策,应当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提案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参与,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不得泄露代表、委员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答复意见原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区政府应每年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将办理政协提案情况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信息库或者工作档案,采取实地检查、会同人大政协相关委室与承办单位座谈等多种形式跟踪检查答复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委员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对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擅自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市政府和本区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区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承办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13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昌政发〔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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