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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平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工作的管理,确保移送工作顺利开展。
二、2008年5月30日发布的《昌平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管理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昌平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纸质文本移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包括垂管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移送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分别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
第四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将联系人、联系电话告知区档案馆、区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五条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政府信息接收管理办法,使政府信息的提供利用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条 各单位向不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的政府信息应坚持格式统一、内容统一、移送时间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内容包括本行政机关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并在文本的右上角注明该文件的“索引号”。
第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至指定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如本单位上月未产生需要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未产生需要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告知函”移送至指定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已失效的公开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失效告知函”移送至指定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九条 纸质文本应按照国家有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统一文件制发格式。
第十条 各单位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采取以下方式:
提供纸质文本原件一式三份,同时填写相应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分别送达至指定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送达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经接收、移送双方确认数量、内容无误后,须当场填写一式两联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接收方留存第一联,移送方留存第二联。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管理,保证移送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纸质文本管理及移送制度,确保公开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移送工作情况纳入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区档案馆、区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对各单位移送政府信息情况,按月度进行统计、核对,并将统计结果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按月度对统计结果向全区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区政府办公室2008年5月30日发布的《昌平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
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
第一联:接收方留存
移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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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人 |
移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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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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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索引号 |
标题 |
文号 |
份数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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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接 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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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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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填表说明:“状态”栏中请注明“有效、变更或失效”。
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
第二联:移交方留存
移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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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人 |
移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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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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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索引号 |
标题 |
文号 |
份数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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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接 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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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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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填表说明:“状态”栏中请注明“有效、变更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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