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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京昌发〔2014〕5号)精神,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村级组织印章委托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等5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关于加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整体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昌平区农村实际,现就加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加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有利于强化党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领导核心地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必须坚持统一程序、精简高效;必须坚持维护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坚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致富增收。
二、完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机构设置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实行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制度,成立和规范董事会和监事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一)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持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即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具有股东身份的村民代表享有股东代表身份,并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予以明确。股东大会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凡涉及集体经济发展和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都应当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的形式决定。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4.通过和修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相关制度;
5.讨论和通过董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成员除镇(街道)下派干部外都应具备股东代表身份,人数由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依据村域规模和经济发展状况,一般设董事会成员3—7人,其中董事长1人,董事长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议程、方案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时,应有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依据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决议;
2.审定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3.拟定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章和相关制度;
4.编制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5.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监事会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人数由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一般设监事会成员3—5人,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一般日常事务有事后监督权,较重大的事项有事先审议权。重大事项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讨论。监事会依据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以书面形式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反馈意见;
2.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的决议、决定;
3.检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和财务状况,每月按时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核;
4.必要时建议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
5.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村“两委”成员、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及相关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具体管理本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行使其职能。
(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产生办法。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的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可以在经过民主程序的基础上,与村“两委”班子实行交叉任职、任期同步。
1.股东代表可与村民(居民)代表交叉任职,具有股东身份的村民(居民)代表可以直接过渡为股东代表。
2.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未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村“两委”成员兼任董事。在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时,通过修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实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与村“两委”班子同步换届。具体方法是由新产生的具备股东身份的村民(居民)代表直接过渡为新一届股东代表,通过召开股东代表会修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或制定新的选举办法,实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与村“两委”班子交叉任职。也可按照原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3.提倡村务监督委员会过渡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具体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区各村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昌办发〔2011〕21号)执行,并依据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自职能开展监督工作。
(六)其他事项。
1.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同时具备股东代表身份,依据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行使职权。
2.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因特别原因下派到村的任职干部可担任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
4.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现空缺的,应及时补选。
5.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情况和章程修改情况应报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6.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向全体股东报告年度经营状况、收益情况等重要事项,具体组织形式由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据自身实际制定。
三、执行按股分配,固化股权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按股分配,缩减福利发放和代付费用分配方式,所有收益(包括土地补偿费)应当按股向股东进行分配。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未经区、镇(街道)经管部门审批不得随意调整。个人股权属于股东个人所有,依法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和继承权。
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重大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维护农民经济利益,根据《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加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京农研〔2011〕13号)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市场化、规范化,成立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设在区经管站),主要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前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整理、核实备案等工作;同时设立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主要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的具体事宜。
(一)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的模式。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指导各镇(街道)、各村集体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系和制度体系;
3.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审核备案、督促检查、业务培训工作;
4.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其他相关工作。
(二)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由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主要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受理登记、制定公告、信息发布、受让登记、组织交易、交易确认、组织签约、结算备案、交易鉴证、归档备查等相关工作。
二、农村产权交易原则
(一)坚持依法交易原则。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严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必须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监督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按照农村产权交易程序操作实施,严禁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否则视为无效。
(三)坚持等价有偿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坚持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尊重农民自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坚持长远利益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符合地区整体发展规划,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农民长期受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产权交易范围
除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集中租赁管护、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等政府公益事业可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下列产权交易行为,必须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进行: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流转交易,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及各种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交易,包括房屋、农业设施、车辆、农业生产资料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
(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
鼓励各类非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农民个人所持有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进行交易。
四、农村产权交易程序
(一)书面申报。村集体研究确定拟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经过村“两委”联席会商议,向所属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二)合法审查。镇(街道)纪检、司法、经管、经济发展、城建等职能机构对村集体申报的农村产权拟交易项目进行合法审查,把握政策界限,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初步审核。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根据村集体书面申报材料和合法审查的意见或建议,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四)民主决策。按照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村集体组织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事项进行表决。
(五)申请交易。镇(街道)将经过合法审查、初步审核、民主决策的拟交易项目,报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申请交易,并报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六)核实审定。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交易事项进行核实,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请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七)发布信息。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将交易信息向社会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审查受让方的主体资质。
(八)组织交易。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形式组织交易,主要方式包括出售、出租、转让、入股等。
(九)签订合同。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认交易价格,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
(十)公开公示。村集体将上述步骤的所有材料,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公示。
(十一)留档备案。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将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鉴证材料的复印件,交由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所属镇(街道)经管机构留档备案。
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和农民个人所持有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不履行1、2、3、4、10、11程序。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行为,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透明度,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核算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单独核算,充分保证村级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保持原有的财务监督和民主理财机制不变。
(二)因地制宜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应从有利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的实际出发,根据各村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相对灵活和切合实际的管理方法。
(三)镇村共管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应采取村级管理、收支分开、民主决策、镇级监督的方式进行,资金的使用要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二、加强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农村集体货币资金储蓄账户管理方式。各镇(街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单位在金融机构分别开设支出账户、征地补偿费专储账户和一般收入专储账户。各镇(街道)要与选定的金融机构签订《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协议》,协议必须明确专储账户开户时需备案三枚印章,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印章和镇(街道)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专用章。农村集体专储账户和支出账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对农村集体货币资金进行管理。专储账户的唯一支出方式是使用转账支票向农村集体支出账户拨款,转账支票上必须加盖镇(街道)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专用章。
(二)征地补偿费专储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专储账户用于存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其唯一支出方向是农村集体支出账户。农村集体必须将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存入本专储账户中,按照相关规定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资金由本专储账户以转账形式结转至农村集体支出账户。
(三)一般收入专储账户的管理和使用。一般收入专储账户用于存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除征地补偿费以外的所有资金,其唯一支出方向是农村集体支出账户。农村集体必须将收到的除征地补偿费以外的所有款项及时足额存入本专储账户中。农村集体在使用资金时,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资金由本专储账户结转至村集体支出账户,由支出账户最终对外支付。
(四)支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支出账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项经济业务使用的银行账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财务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其资金来源是农村集体专储账户,资金支出严格履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监督。
(五)核实债权债务。由各镇(街道)经管机构、会计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组成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清理农村集体原有的全部银行账户,对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余额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全部农村集体货币资金转入新开设的专储账户。待农村集体货币资金转账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核销原有的银行账户。
(六)镇(街道)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专用章的使用。各镇(街道)要制定完善镇(街道)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专用章使用制度,由各镇(街道)经管机构负责保管和使用该专用章。农村集体由专储账户向支出账户转账拨付资金时,各镇(街道)对需拨付资金的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在转账支票上加盖该专用章。
(七)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的规范管理。各镇(街道)经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监管工作,保管镇(街道)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专用章。按村建立农村集体专储账户资金支出工作台账,记录各村专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每笔资金使用的相关手续存档备查。
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京发〔2013〕4号)、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土地流转起来、资产经营起来、农民组织起来的意见》(京新农发〔2013〕1号)精神,鼓励农民兴办多元化、多类型的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结合昌平区实际,现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
(一)继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面。结合全区主导产业发展现状,加快发展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农户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进入市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辐射农户比例达到80%以上,入社成员收入增长30%,入社成员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中获取的收入成为其家庭经营收入主体的目标。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为引领,全面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重点从全员注册登记、明晰产权关系、严格民主管理、健全财会制度、建立成员账户、依法合理分配、重点项目监管等方面入手,提高规范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管理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三)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入股、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联合社。
二、明确扶持重点,进一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
(一)扶持对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区经管站备案,围绕培育“一花三果”、食用菌等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管理规范化,且被评为区级以上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财政扶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优化调整支出结构,以规范化奖补、安排具体项目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同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创新营销模式。
1.发展示范扶持。区经管站会同区农委围绕“优上劣下”原则,每年评选不少于20家的区级示范社,以此为基础推选市级和国家级示范社,对列入当年推选市级和国家级示范社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2.项目实施扶持。鼓励和支持示范社独立申报、承担所在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道路、水利、冷藏、运输车辆等)、农产品加工及设备、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建设项目。
3.市场营销扶持。加大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的扶持力度,提升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多层次开拓市场。对在市场营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将本区农产品打入大中型连锁超市、设立社区直销店、设立专卖店或超市专柜,经营业绩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4.运营创新扶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挖掘创新点,重点加大对电子商务营销和“社社对接”的扶持力度,助推传统采摘、团购、礼品销售模式向“网络化配送入户”、“住宅社区设点销售”、“划分消费群体定向营销”的新型模式转移。对前景好、价值高、特色突出的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三)政策扶持。
1.涉农项目扶持。对于国家、市、区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绿化造林、农业标准化、农业产业化、“菜篮子”工程、农业科技等各类涉农项目,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2.金融信贷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外部融资,建立信用体系。采取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等多种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融资。对获得区级以上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等激励机制,并鼓励商业性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服务的,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3.农业保险扶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成员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多地化解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推介活动和防灾减灾活动。引导和鼓励条件较好、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保商业性财产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与涉农银行共同开发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银保合作产品”。
4.人才技术扶持。人力社保部门每年有计划组织选聘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鼓励合同期满的大学生村官自愿留任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大学生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以资金、技术等方式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明确服务内容,进一步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
(一)工商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坚持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指导服务,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税务、金融服务、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用地用电服务。设施农业项目中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动植物疫病和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初级加工、仓储、冷藏,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等,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农产品加工、仓储、冷藏等设施参股,实现互利共赢。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用水用电及本社农民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标准。
(三)开拓市场服务。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直接联系,减少中间环节,在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四)社保政策服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五)培训指导服务。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定向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农业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培训计划,将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者(农产品经纪人)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加强镇(街道)经管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培训工作。
四、明确保障措施,进一步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措施落实工作
(一)组织保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定期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会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扶大扶强扶优为宗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财务管理、政策保险、信贷服务、项目申请等工作,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突出抓好示范社建设,做好每年一次的示范社申报、验收、认定工作,对获得示范社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树立一批示范社先进典型;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发展联合社,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农民合作组织内生动力,实现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品牌化、产品安全化,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二)资金保障。设立昌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奖励专项资金1000万元,纳入区财政预算。充分发挥财政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完善以资奖优、以资扶强、以资拓新等政策扶持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提供资金支持。
(三)监管保障。探索建立昌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储备库,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本意见向所属镇(街道)提出申请,各镇(街道)初审合格后报区经管站,区经管站会同区农委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项目储备库;每年择优对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区经管站、区农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奖励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全体社员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关于村级组织印章委托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运行机制,加强对村级事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52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民基发〔2003〕429号)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现就村级组织印章委托集中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村级组织印章集中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事权不变原则。实施村级组织印章集中管理后,村级事务的管理权保持不变,按照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管工作,依规使用印章。遇村级重大事项,要在严格履行农村集体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后,依规使用印章。
(二)村级自主原则。实施村级组织印章集中管理是在不改变村级组织印章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将村级组织印章由属地镇(街道)集中管理,按照镇(街道)、村的职责划分,依法依规使用,将印章使用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
(三)方便群众原则。实施村级组织印章集中管理后,坚持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完善村级组织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单位和个人的合理用章需求及时得到满足。
二、实施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印章委托管理的程序及形式。各村召开党员、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委托管理决议,与属地镇(街道)设立的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其对村级组织印章进行统一管理。各镇(街道)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机构要为各村统一刻制“村委会印章使用审批章”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使用审批章”,仅限用于加强镇(街道)、村两级内部管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印章委托管理的使用制度。各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制度,统一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统一印章使用审批格式文本,确保村级组织印章使用和管理规范有序;要安排专人办理村级组织印章日常使用业务,提供预约盖章、外出用章服务;要对本镇(街道)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制度进行公示,确保群众了解用章业务办理流程。
(三)规范印章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1.固定事项使用印章程序。对于火化证明、加油证明、学生假期考核表、无集体供暖证明、意外伤害证明以及向统计、经管、社保等职能部门报送的日常性报表和档案,可以提前准备已加盖村级组织印章的固定格式文本,交由各村保管,方便及时办理。
2.一般事项使用印章审批程序。
(1)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关心的敏感性问题,如: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各类公文;村务公开的各种材料;向党员或村民(社员、股东)发放的通知、宣传资料;为村民出具的居住、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独生子女、养犬、政审、身份证遗失、学生贷款、暂住证办理、参军等各类证明以及其他一般性用章事宜。
(2)审批程序。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由经办人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使用审批章”;使用村委会印章,由经办人填写《村委会印章使用审批表》,经村委会主任审批签字,加盖“村委会印章使用审批章”。使用印章的经办人持签批后印章使用审批表,到镇(街道)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机构办理使用印章业务,并进行登记备案。
3.重大事项使用印章审批程序。
(1)使用范围。对于涉及农村集体重大“三资”、村务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如: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农村集体借贷、农村宅基地房屋改(翻)建审批、农村低保人员审批、村民(社员、股东)户籍及身份的变更以及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需要民主决策使用村级组织印章的事项。
(2)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农村集体重大事项的申报、审查、审核、民主决策、公示程序后,涉及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使用审批章”;涉及使用村委会印章,由经办人填写《村委会印章使用审批表》,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村委会印章使用审批章”。经办人持签字盖章的印章使用审批表及农村集体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决议复印件,到镇(街道)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机构办理使用印章业务。镇(街道)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机构对用章审批程序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复审后,使用印章并进行登记备案。
4.预约盖章、外出用章审批程序。在履行用章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镇(街道)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机构可提供预约盖章、外出用章服务,开辟“送章到村”等业务,方便群众使用村级组织印章。村级组织印章因工作需要必须带离使用时,应由镇(街道)安排工作人员跟随,并严格遵守印章使用制度,严禁私自使用村级组织印章行为,否则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镇(街道)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本镇(街道)综合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村级组织印章使用、管理的具体业务,依据管辖规模可设若干个专职岗位,选调熟悉村级事务、具备村级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专职岗位工作人员,抽调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和经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工作,分别负责对村级经济管理、村务管理用章事项审批程序的审核把关。各镇(街道)要加强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政策培训,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重大事项用章的审核把关,特别是对签订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其他资产出租合同等事项,必须严格履行农村集体重大事项的申报、审查、审核、民主决策、公示程序,经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竞价出租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使用审批表》,到镇(街道)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机构办理使用印章业务。各镇(街道)可聘请律师指导村集体起草制定各类合同,并提供法律服务。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村要定期向党员、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印章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监督。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镇(街道)工作人员不得损坏印章,不得私自使用印章。因工作疏忽或失职造成印章丢失或毁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程序操作、不负责任、乱用印章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级印章委托管理工作和村级组织印章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四)健全档案制度。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的建档工作,分门别类建立村级组织印章使用管理档案,及时将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手续、印章使用审批表、印章使用登记簿、印章使用电子台账以及使用印章的各类签字批文、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留存,以备查验。
(五)搞好宣传动员。各镇(街道)要及时召开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工作部署会议,深入到村进行宣传动员,使村干部和村民充分认识实行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的目的意义,积极配合落实村级组织印章委托管理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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