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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加强流动人口规模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严禁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坚决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部署要求,市政市容、水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歌华有线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坚决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增强拆违控违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严禁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通过严把“服务关”和“审批关”,提升违法建设管控和查处强度,确保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分阶段分层次拆除历史形成的违法建设的总体目标,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的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职责分工
(一)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违法建设,市政市容部门和供气、供暖等单位不得提供供气、供暖服务,水务部门和供水、供电等单位不得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不得提供通讯服务,移动、联通、电信、歌华有线等单位不得提供网络、有线服务。
(二)由市政市容、水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歌华有线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负责,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梳理筛查,对已取得备案资质的违法建设逐一建立工作台账,逐步取消备案资质,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三)由市政市容、水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歌华有线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负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加强日常巡查,加大对私自接用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行为的处罚力度,一经发现核实一律高限处罚,并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市政市容、水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歌华有线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依据区查违办提供的违法建设项目清单,坚决切断违法建设的市政公用服务供应设施;对继续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的,由区监察局负责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机制
(一)定期报告机制。市政市容、水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歌华有线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严把“服务关”和“审批关”,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区市政市容委报告本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必须包括:当月本行业资质备案或审批情况、拒绝服务情况、清退情况、处罚情况,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批转督办件处理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由区市政市容委负责汇总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疑难会商机制。对于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区市政市容委牵头,组织区水务局、区监察局、区查违办等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歌华有线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集中讨论会商,分析问题原因,研究应对措施,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三)案件移送机制。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实事求是、信息共享的原则,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克服“单打独斗”的弊病,使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的责任人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追究。
四、纪律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市政市容、水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歌华有线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高度重视,将严禁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职能科室、基层站所各负其责,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人,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为全区加强拆违控违和流动人口规模调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态度坚决,强化防控。市政市容、水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歌华有线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多措并举加强管控,坚决不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坚决不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坚决从源头切断新增违法建设的生产建设条件,坚决支持拆除历史形成的违法建设行动,逐步建立严禁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的长效防控机制。
(三)严肃纪律,倒查追责。市政市容、水务等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歌华有线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严肃纪律,加强对本行业基层站所、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监督管理,对擅自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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