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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文件
京司发〔2013〕172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现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分细则
2.北京市规范化司法所申报审批表
北京市司法局
2013年5月24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化
司法所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系列指示、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0号)要求,不断提升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统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推进司法所组织机构、人员队伍、业务管理、基础保障、外观标识、所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通过司法所规范化创建活动,力争用两至三年时间,使全市司法所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将司法所打造成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基层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为全面推进首都世界城市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规范化
1、司法所是区、县司法局在街道(乡镇)的派出机构,实行区、县司法局与街道(乡镇)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司法所要用足用满现有编制,并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有相应的辅助力量。辅助力量的配备要符合相关规定。
3、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人,编制在4人以上的司法所应设副所长。所长(含副所长)的任免、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体制在街道、乡镇的司法所所长(含副所长)的任免、调动要经区县司法局同意。
4、司法所工作人员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司法所有3名(含)以上正式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发挥党(团)先锋模范作用。
(二)人员队伍规范化
5、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录用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6、司法所所长(含副所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司法助理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应不低于80%。
7、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总计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升所内人员服务大局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服务群众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业务管理规范化
8、人民调解指导规范。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台帐清楚,调解组织应建必建,调解员配备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员培训组织严密、规范。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受理、调解、分流、制作调解协议书、回访等流程规范。调解工作例会、矛盾纠纷排查、重大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矛盾纠纷日常分析等制度健全规范,并严格执行。纠纷数据登记、统计准确及时,调解案卷完整规范。
9、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台帐清楚,矫正方案针对性强,矫正措施完善,对重点矫正对象有应急预案。《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效落实,社会调查和居住地核实工作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矫正和解除矫正等各项工作符合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各项手续齐全、矫正档案完整规范。矫正对象报到、谈话、社区服务、走访等执法行为规范。
10、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安置帮教人员台帐清楚,分类明确,重点人帮教方案(措施)完善,有应急处置预案;狱内帮教、出监帮教规范。帮教对象衔接、排查和帮教工作符合相关工作规定。
11、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严格落实市、区(县)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街道(乡镇)建有法制宣传阵地、法制宣传员队伍。法制宣传索取架在明显部位摆放,索取架上法律便民资料齐全。法制宣传台帐清楚。
12、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工作人员熟悉法律援助政策和受援条件,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并及时向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援助材料。在明显部位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和联系电话。解答法律咨询服务热情,语言规范。法律咨询和援助台帐清楚。
13、法律服务活动有序开展。熟悉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和人员队伍情况,建立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联系沟通制度,并定期进行沟通联系。定期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活动、有登记、有总结。
14、依法治理工作规范。按需为街乡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做到有依据、有规范、有登记、有备案。
(四)基础保障规范化
15、司法所办公用房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办公及业务用房面积达到司法部规定的120平米标准,暂时不具备达标条件的,要与当地街道、乡镇党委政府的整体办公条件相适应并且能够切实满足司法所实际工作需要;要设有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的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谈话、法律事务接待、资料档案存放等业务功能用房,功能性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0平米。
16、办公设施齐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司法所应按照《北京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试行)》(京财行[2011]773号)要求,装备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办公设备,司法所实现每人一台电脑;司法所应配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
17、网络畅通,应用规范。司法所依托市、区两级政务网与市司法局专网对接;熟练使用市局开发的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和矫正帮教工作系统;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网络环境,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畅通、安全。
18、经费落实,保障有力。各区县、各街乡按照财政保障体制加强对司法所各项工作经费的保障,司法所工作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落实到位。
(五)外观标识规范化
19、司法所外观标识统一规范。司法所门楣外观标识要按照市局相关规定落实。
20、司法所标牌标识规范。司法所标牌标识明显,标牌式样和悬挂位置符合相关规定。
21、司法所室内布置规范。司法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司法所工作承诺》、《司法所工作职能》、《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岗位职责对照牌》和其它应该上墙的业务工作制度,应依据办公室功能划分制作标识门牌,工作人员办公室内应摆放桌牌,内容、样式应与市局相关规定一致。司法所矫正谈话室、人民调解室等应按照相关业务部门要求进行布置,要装有摄像设备。
(六)所务管理规范化
22、加强所务公开。实行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职务、联系方式公开及每日去向公开。
23、加强人员管理。按照双重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所内人员管理,严格作风纪律,严格考勤制度,做到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工作人员衣着得体,语言规范,服务热情;司法所工作人员无被投诉和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24、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司法所健全完善工作例会制度、首问负责制度、请示汇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信息上报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网络管理制度。
25、加强车辆和装备设施管理。严格落实车辆和装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落实车辆、网络、用电等安全措施。
26、加强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实现分类、专人、专柜管理。做到格式统一、装订规范。
27、加强数据统计管理。各项业务报表数据统计真实、准确、规范,上报及时。
28、加强工作计划管理。根据市、区工作任务,结合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内容抓好工作落实,做到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总结。
29、加强所容所貌管理。司法所所容所貌整洁美观,物品摆放整齐,办公环境清洁卫生。
三、考评标准和考评程序
(一)考评标准
1、规范化司法所考评。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采取百分制考评,其中组织机构规范化10分、人员队伍规范化10分、业务管理规范化30分、基础保障规范化15分、外观标识规范化10分、所务管理规范化25分,经过考评,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司法所命名为“北京市规范化司法所”。
2、规范化司法所分级命名。在规范化考评的基础上,对规范化司法所实施分级命名,对各司法所近两年取得的工作成效进行加分,分值在85-95分(含85分)的司法所命名为“A级规范化司法所”;分值95-100分(含95分)的司法所命名为“AA级规范化司法所”;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司法所命名为“AAA级规范化司法所”。
(二)考评程序
1、区县自查、申报。各区县司法局严格对照本方案,对本区县司法所进行认真自查,并充分听取司法所所在地的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达到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对照相应的等级,每年10月按要求上报市司法局审定。
2、市局复查、授牌。市司法局组建“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司法局主管领导、相关处室以及各区县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组成。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基层处,负责协调落实考评的具体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对区县上报的规范化司法所进行考核验收。对“AAA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领导小组将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AA级规范化司法所”和“A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领导小组将按一定比例对各区县上报的规范化司法所随机抽查验收。考评结束后,领导小组对考评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对于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司法所,经市局党委批准,由考评领导小组进行授牌。
3、建立规范化司法所管理长效机制。市局对规范化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对“AAA级规范化司法所”,市局考评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复查一次,对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达到标准的,保留命名;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撤消命名。其它等级的司法所由区县司法局不定期检查,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工作成效加分内容(详细内容见《北京市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分细则》第七条)
1、司法所在街乡基层站所民主评议或区县司法局年度考核工作中所占的名次;
2、司法所年度内立功受奖情况;
3、司法所工作创新情况;
4、司法所信息宣传情况。
四、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是根据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形势、任务和司法所建设现状提出的重要举措和工作抓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抓具体,各相关科室协调配合,要从事关司法行政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高标准、严要求地组织好创建活动。市局将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结果的运用,市级以上有关司法所综合性表彰活动,原则上从被命名为“AAA级规范化司法所”称号的司法所中产生,各级各类有关司法所单项表彰活动,优先从被命名为“AAA级规范化司法所”称号的司法所中产生。
(二)加强沟通,争取支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是一项涉及司法所组织、队伍、业务和基础设施的全面建设过程,单靠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往往难以取得实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汇报和协调,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司法所编制、经费、人员待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努力为创建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强化组织,注重实效。各区县司法局要根据本区县实际,认真做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有求真务实、雷厉风行、扎实进取的工作作风,要把工作重点放到狠抓措施落实和增强创建效果上,坚决防止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创建工作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要大力宣传规范化司法所的先进事迹,营造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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