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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07-04  来源:北京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处  [大] [中] [小]

各区县体育局:

  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贯彻落实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确定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6个小项。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从事第16号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区县体育行政部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对全市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安全执法监管。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单位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监管。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

  (四)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申请人应当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提交相关合格证明并作出承诺。此外,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五)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民健身条例》所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从事相关工作。目前,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标准暂未颁布。在标准未公布以及潜水、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未开展前,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务必向申请经营潜水、攀岩的市场主体及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等待相关工作筹备完成后即与申请人联系、安排。

  (六)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是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必经程序。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收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后,应当指派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承担。实地核查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并按照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进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就技术性较强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三、摸清底数,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有关准备工作

  (七)抓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重新申请许可工作。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重新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区县体育行政部门重新申请经营许可。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一是要摸清本区域内已经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底数,要主动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获取相关信息;二是要向经营场所及其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讲解,使其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主动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三是要积极主动帮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申请前的准备,对于条件差距较大的经营场所还要帮助其进行整改。

  (八)为执法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创造条件。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加快执法人员的培养,做好执法人员的储备。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标准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随即展开。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

  (九)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是相对独立的工作,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区县,还可以争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实施此项行政许可需要实地核查,将增加购买专业器材、聘请专业技术机构等各项行政支出,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保障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

  (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已经发布。市体育局将把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市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学习。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同具体工作联系起来,要使具体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经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监管的社会认知和影响,引起全社会关注,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十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合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获得许可、合格经营提供服务和帮助。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可以充分发挥相关项目协会、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会同进行。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体育主管部门既可以单独依法进行,更可以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中的行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有明确要求,《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也相应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既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且要承担因行政行为不当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后果。如果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有效、准确的进行。

  (十三)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责任。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许可的对象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在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体育市场秩序。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体育局联系。

   

   

   

   

  北京市体育局

   2013年6月25

  (联系人:李晓鸣;联系电话:87244892)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doc 

  附件2 高危项目公告.doc 

  附件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doc 

  附件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表.doc 

  附件5 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doc

  附件6 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doc

  附件7 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doc

  附件8 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doc

  附件9 许可证正本.doc

  附件10 许可证副本.doc

  附件11 许可证样式说明.doc

  附件12 高危项目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doc 

  京体产业字(2013)15号 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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