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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06-05  来源:产业发展促进处  [大] [中] [小]
各区县旅游委(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引导财政资金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6月5日

 
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引导财政资金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府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励资金)是指北京市旅游产业引导资金中用于支持奖励类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奖励资金用于对具有全市示范性和带动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推动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打造北京国际旅游城市等方面作用显著的旅游产业项目给予奖励。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申请政府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内容应为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
  (三)项目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符合真实性要求,对旅游产业提升起到良好作用,可持续性较强,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管理平台投资审核后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其中:
  投资审核后项目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本数),项目最高奖励额度1500万元;
  投资审核后项目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额度800万元;
  投资审核后项目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5000万以下(含本数),项目最高奖励额度400万元;
  市委市政府批复的重大项目,奖励额度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下列情形奖励资金不予支持:
  (一)项目产权有争议;
  (二)已获得其他市级政府资金支持的,或已申请其他奖励资金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
  (四)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营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七)其他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形。
第三章 项目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项目申报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项目单位先向所属区县旅游委(局)申报项目,经区县旅游委(局)与区县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立项手续以及项目绩效等内容进行初审通过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委、市财政局。
  市属单位及企业可直接向市旅游委申报项目。
  第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同时通过《北京市旅游产业项目库》申报和书面申报两种方式申报项目,提交《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申请资料。
  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交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九条 市旅游委对经区县旅游委(局)与区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并且在《北京市旅游产业项目库》中备案的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平台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项目论证报告。
  第十条 市旅游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项目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提出预算申请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相关预算管理办法,结合财力情况对市旅游委报送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后,批复预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和向区(县)转移支付。区(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区(县)相关部门。同时,市旅游委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下达项目批复。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和区县旅游委(局)依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和市旅游委项目批复,进行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委和区县旅游委(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结果的应用。
  项目绩效工作设置三级管理体系,即:项目单位自评;市及区县旅游委(局)对项目单位绩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下一年度六月底以前依据申报的渠道,及时、准确地向市级或区县旅游委(局)、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市旅游委对违规、违纪或整改不力的项目应根据情况给予项目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存在违法情况的项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行政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委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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