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赋能 数据立信
京体办字〔2009〕224号
各区县体育局,有关奥运场馆设施单位:
为了使北京奥运场馆设施更好地为公众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奥运场馆设施在体育竞赛表演、全民健身活动和体育服务领域中的作用,充分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搞好奥运场馆设施的赛后利用和可持续地健康发展,经广泛调研,现就奥运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奥运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是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将北京这座奥运会举办城市建设成为国际化体育中心城市的重要措施,是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现实需要。要从“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和建设国际化体育中心城市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奥运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使奥运场馆设施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满足公众观赏体育赛事的娱乐需求,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业提供丰富的资源保障。
二、做好奥运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是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工作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城市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有效利用奥运资源为首都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迫切需要。大型奥运场馆的赛后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是历届奥运会举办城市需要加以破解的难题。北京市要通过做好奥运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积极提高奥运场馆设施的国际化、专业化、产业化水平,使奥运场馆设施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普及奥林匹克运动,宣传体育文化,享受健身娱乐的场所和阵地。
三、做好奥运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是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07〕15号)精神,大力促进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奥运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将促进体育、文化、旅游、商业、传媒等产业的融合,为满足公众的体育文化消费,形成规模化的体育产业集聚区提供发展机会。
四、奥运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应该采取分类指导和运营管理的原则,遵循“以体为主、综合经营”的方针,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结合,努力提高体育场馆服务水平,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应该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充分利用奥运场馆资源,与文化、旅游、商业、传媒等产业相融合,扩大体育经营规模和体育服务项目,培育体育品牌产品,促进奥运场馆运营的良性循环。应该积极推行不同类型的奥运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吸收国际先进的体育场馆运行经验,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体育场馆管理新模式。奥运场馆设施应该依法运营,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的体育权益,使奥运场馆设施成为推动北京市体育事业发展,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的体育教育和体育文化基地,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做出贡献。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体育场馆运营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和保障工作,优化体育场馆包括奥运场馆设施的发展环境。要通过扶持建立体育场馆协会等行业组织,形成以体育场馆单位和企业自身为主体的行业自律社团组织,推动体育场馆业的健康发展。要依据北京市人大颁布的《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对奥运场馆设施实行体育场馆注册登记制度和体育服务标准认证工作。要加强对奥运场馆设施的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公众在从事体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奥运场馆设施良性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奥运场馆设施管理者做好向公众开放的工作。
六、奥运场馆设施应该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应该注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结合,突出公益性的特点,为广大公众提供基本的体育服务。面向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切实搞好体育场馆运营,在场馆运营中以优良的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并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以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奥运场馆设施运营。
学校性质的奥运场馆设施,应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工作,以学校教育教学为主导,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提高体育场馆利用率,为周边社区居民的健身活动服务。
七、奥运场馆设施应该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保障全民健身运动的健康发展。各类奥运场馆设施应全面向公众开放,为全民健身活动服务。不同类型的奥运场馆设施应依据自身性质搞好场馆运营管理。奥运场馆设施应当在8月8日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遵守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京政办发〔2008〕47号),对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到场馆从事健身活动给予优惠。学校性质的奥运场馆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同时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鼓励企业性质的奥运场馆设施支持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八、体育行政部门每年要从体育彩票公益金和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置体育场馆全民健身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在向公众开放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体育场馆单位和企业。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该研究制定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中的扶持政策,争取在知识产权保护、无形资产开发、税收、融资等领域给予优惠措施。
九、奥运场馆设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活动应该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鼓励奥运场馆设施的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奥运场馆设施应继续推行北京奥运会期间进行的规范体育场所双语标识、无障碍设施和应急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工作,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健身场所。
十、奥运场馆设施的管理者应该重视场馆专业人员、体育技术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各类职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十一、奥运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应该主动加大推广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推广奥运场馆的品牌形象,提升场馆的知名度。北京市体育场馆协会将在“北京体育场馆信息网”开辟奥运场馆设施信息服务专栏,为业主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服务。鼓励奥运场馆设施在向公众开放过程中使用“全民健身一卡通”系统,为公众健身消费提供便捷服务。
十二、奥运场馆设施的管理者应该根据市人大颁布的《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参加北京市体育设施注册登记工作,依法领取《北京市体育设施注册登记证》,同时依据《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各项法律权益。
十三、奥运场馆设施应该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体育服务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认证工作,规范奥运场馆设施的安全运营,促进与国际接轨,积极推行体育服务标准化。体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奥运场馆设施的服务认证授牌工作。
北京市体育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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