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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字〔2012〕2号
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全局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京发〔2011〕22号),现提出我局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全局体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全局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4.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5.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权力运行结构设置标准体系、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体系和考核评估等制度。
6.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7.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9.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职责: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
2.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4.每年带队检查下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相关制度。
6.切实管好领导班子,带好干部队伍,监督、教育、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部分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7.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承担的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
4.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三、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
(一)检查考核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和落实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1.局党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局各级党组织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同级党委(总支、支部)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2.成立市体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检查考核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3.检查考核工作的任务。每年进行1次,检查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监察处、人事处协助局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4.检查考核工作的方式。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自查自评、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民主评议、公众评价、日常监督等方式进行。可以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监督工作
1.局党组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组织有关党员、干部及党风监督员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评议监督,每年进行1次,可单独进行评议,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2.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四、责任追究
(一)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部门、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1.责任追究案件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经调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向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责任追究案件,由人事部门调查,或者会同、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3.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执法检查和监察、审计监督、巡视检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的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线索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当进行调查。
(三)责任追究的区分
1.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2.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3.领导班子有《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4.领导干部有《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的运用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1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还应当书面正式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2.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较长的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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