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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批 号:京体办字[2005]11号
通过时间:2005年1月17日
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特制定《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北京市体育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举报投诉办法(试行)》。现将《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北京市体育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举报投诉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体育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结合市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谈话、告诫;
(二)做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五)停职离岗或调离工作岗位;
(六)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行政许可过错按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的,属于一般过错。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中,违反法定程序或对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导致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属于严重过错。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适用:
(一)对于一般过错的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
(二)对于严重过错的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三条第(五)、(六)项行政处理。
第六条 市体育局建立责任追究联系会议制度,成员由监察处、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宣传处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调查的违规行为和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处负责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办理投诉、举报事宜;
(二)调查违规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
第七条 被追究行政许可过错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追究行政许可过错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申诉人提出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体育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举报投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局机关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国家公务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依据《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北京市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处分试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受理的举报、投诉范围: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二)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定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它条件,对申请人人为设置障碍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长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限的;
(四)办事推诿、扯皮或行政不作为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申请人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举报、投诉应当实名,所列主要问题、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及举报、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必须客观、真实。举报、投诉的方式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五条 市体育局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的处理决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举报、投诉的途径:
市体育局举报、投诉电话:87244873
市体育局举报、投诉网址:www.bjsports.gov.cn
市体育局地址:丰台区光彩北路10号
邮政编码:1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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