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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体育分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3-01-28  来源:  [大] [中] [小]

  通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生效时间:2004年3月1日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组织工作章程》(以下简称《工作章程》),结合北京市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体育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成员由体育行业专家和主管部门负责人7至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认定会议。

  分会的职责是对北京市优秀体育人才整体需求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5和第二款1、2、3规定的优秀体育人才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

  分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体育局人事处(地址:丰台区光彩北路10号,邮编:100075,联系电话:87244824,网址:www.bjsports.gov.cn),负责分会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分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因故退出的按照退出人数及时增补,委员期满后重新确认新的委员,更换人数至少为原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分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可以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工作程序:各用人单位对拟引进的优秀体育人才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考核、测试,并向分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分会按照《工作章程》要求和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五条 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北京市优秀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体检鉴定、用人单位测试结果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认定结果报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报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由体育分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附:北京市优秀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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