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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2013-01-28  来源:  [大] [中] [小]

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
(一)符合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政策、法规规定,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符合体育行业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体育专业人员担任;
(三)有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条件;
(四)最低开办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
(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积累不得用于分配;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
1、有与开展的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2、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3、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4、有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同意使用的场地证明;
5、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举办健身活动站点的条件:
1、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4、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举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一)有与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二)学生文化学习集中的体校必须符合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
(三)有相应并固定的教练员和文化课授课教师;
(四)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举办武术学校
(一)有与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二)有国家承认的教师和教练人员;
(三)学生文化学习集中的武术学校必须符合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四)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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