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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批 号:京体法宣字[2001]4号
通过时间:2001年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推进体育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现制定北京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执法部门和机构
(一)按照《体育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市体育行政部门及授权的体育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行政执法工作。
(二)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群体处、计划建设处、体育市场管理处、办公室、人事处、科教处、法规宣传处;市体育总会、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分别负责与本处室、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体育法》及体育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落实行政执法人员。
二、体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一)行政执法检查必须持有《北京市体育行政执法检查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体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力。
(二)各执法部门及授权的执法机构在体育执法检查中,对需立案查处的问题,应以《体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报主管领导审定,并以市体育局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三)被处罚的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市体育局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处理决定。若当事人对区县体委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市体育局进行行政复议,市体育局应予复议,并作出复议结论。
三、行政执法职责
(一)领导岗位职责
1、市体育局局长的执法职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对副职所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作出评估。
2、市体育局副局长、主管领导的执法责任:负责本职范围内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本职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审定及行政执法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本职范围内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对分管处室和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估;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行政复议的审定工作;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
(二)市体育局主管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责任及目标要求
1、执法责任:
(1)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
(4)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5)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执法检查证件颁发、对执法工作情况检查评估及表彰、奖励等工作。
2、目标要求:
(1)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
(2)法规宣传、执法培训及普法工作及时、有力,成效显著。
(3)审核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认真、细致,所提意见准确、恰当。
(4)主持行政听证会、审核行政复议案件和参与有关行政诉讼活动坚持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对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实施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罚款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及时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有会议记录。
(三)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处室、授权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和目标要求
1、执法责任:
(1)按照本处室、本机构的执法范围,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组织经常性的、有重点的执法检查工作,每年度末将执法检查情况报主管法制工作机构汇总;
(2)负责本处室、本机构执法范围内的体育法规的宣传教育、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3)向主管领导提出需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有关意见,并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
(4)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文书的管理工作;
(5)负责本处室、本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比工作。
2、目标要求:
(1)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
(2)严格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批办证,不得出现违章审批、越权审批、合法不批、久拖不批的现象。对审批、变更、年检的材料及时归档。
(3)建立行政审批公示制度。有明确、规范的审批程序,并将行政行政审批程序及监督电话公布在办公地点醒目位置或上网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4)在组织和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制作行政处罚文书要准确,处罚案卷档案齐全规范。
四、行政执法工作考核
(一)考核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的落实情况;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情况;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行政执法检查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等。
(二)考核办法
行政执法考核工作要做为年终考核各处室、各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处室及各执法机构,依照考核内容,对本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报主管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由各处室及各机构自行考核、评定,凡行政执法工作评为不合格者,全年工作评定不应评为合格。
五、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市体育局监察部门负责。不定期地对具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处室和单位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执法检查中的执法行为、程序和处罚决定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而形成的错案,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实施法律、法规不当而形成的错案,当事人和责任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评为合格等级;对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组织批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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