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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批 号:京体办字[2004]189号
通过时间:2004年9月29日
各区县体育局,市体育局有关处室,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 412号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4] 23号)及《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的决定,现将国家及本市确定体育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和体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体育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和体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一、行政许可保留事项及管理权限划分
(一)行政许可保留事项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1号令)、《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2000年第5号令)。
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
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
5、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
(二)管理权限划分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许可”由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负责实施。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按照《关于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京体办字[2002] 16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由市体育局负责实施。
二、社会服务类项目
(一)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
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3月发布)。
(二)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
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1999年11月发布)。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原国家体委1994年19号令).
(四)体育设施注册登记。
依据:《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28日通过)。
三、废止的规章、项目及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规章
1、《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2、《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
(二)废止的项目
1、体育场地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
出处:《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2、体育经营资质证。
出处:《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
3、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
出处:《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4、游泳场馆开场许可证。
出处《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体群字〈1994〉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游泳救生员、教练员培训工作的通知》(京体办字〈2003〉108号)。
3、《关于加强游泳证、深水合格证管理的通知》(京体群字〈1995〉6号)。
4、《北京市游泳减溺工作实施办法》》(京体群字〈1997〉4号)。
5、《关于加强游泳场馆培训班安全管理的通知》(京体办字〈2002〉33号)。
6、《北京市幼儿园管理办法》(原市体委1998年8月发布)。
7、《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京体办字<2001>80号)。
8、《北京市经营性体育场所体育专业技术辅导员管理规定》(京体办字<2001>123号)。
9、《关于加强冬季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京体管办字<2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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