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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先进区评选标准及办法
2013-01-28  来源:  [大] [中] [小]

  通过机构:北京市体委

  通过时间:1996年11月3日

  

  为贯彻《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北京市城近郊区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满足广大群众对体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决定自一九九七年起开展争创北京市体育先进区活动。  

  一、评选标准  

  (一)政府重视体育事业发展

  1、把体育事业列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区政府对体育工作有具体的指标要求。

  2、区政府办公会每年研究体育工作两次以上,依据《体育法》,在解决全民健身活动和业余训练的资金多渠道技入、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开辟和使用、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国民体质测定和监测、体育产业发展、体育市场管理以及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关系方面办实事。

  3、区政府审议本区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规划,对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发挥体委的政府职能作用,督促政府各有关部门、系统和社会团体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4、区年度财政预算中的体育经费逐年增长。

  5、区政府对发展体育经济给予政策支持,帮助区体委在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纲要》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社会体育

  1、各系统、行业将体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体育组织,配有专、兼职干部,每年有相对固定的经费用于开展体育活动。

  2、各街道办事处建立体育组织,配有专兼职体育干部并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发展、扩大街道体协会员单位。每年组织本地区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4次以上。街道有一支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并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辅导活动。

  3、依据《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建立区的中心体质测试站,巩固并发展基层体质测试站。长年开展成年人体质测试工作,建立区体质监测系统。

  4、建立区级职工、机关、农民、老年人、民族、伤残人等群众体育协会或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12个以上。

  5、每两年举办一次具有本区特色、规模较大、形成传统的群众体育节。  

  (三)学校体育

  1、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体育法》,制定本区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90%的学校达到《体育法》的有关要求。

  2、学校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90%的学校达到“一二一工程”的要求。

  3、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的近视眼发病率得到有效控制,并有所降低。初三、高中毕业生体检完全合格率逐年有所增长。  

  (四)业余训练

  1、落实市政府[1989]33号文件要求,建立体教结合的体育运动学校,完善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规模、质量适应需要的文化教师和教练员。保证体校学生的训练时间。

  2、完成全市项目布局任务。

  3、体育科研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按质量要求完成选材测试,并与训练工作紧密结合,工作成效明显。

  4、保证业余训练所需要的业务经费、场地、器材等。

  5、推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业余训练工作,妥善解决生源、经费及学生出路问题,不断提高业余训练质量和效益。  

  (五)体育设施

  1、认真执行《北京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做好辖区体育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不断完善本区体育设施。

  2、区体委拥有带看台的标准田径场一个,2000人以上座位体育馆一个,6条以上泳道50米(或25米)游泳馆(池)一个,以及不少于600平方米的综合训练用房。

  3、每个街道拥有80平方米以上、以体育活动为主的体育活动场所,50%的居委会有固定的晨(晚)练活动场所。

  4、区体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落实辖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区和中小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其中新建千人居民区的固定体育锻炼场地不低于50平方米。

  5、不发生随意侵占或挪用现有体育场地的现象。

  6、区属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须有相对稳定的体育活动场所。

  7、充分发挥现有体育场地(空地)的作用,区属体育场馆每年对群众开放不少于300天,体育活动项目不少于8项。

  8、努力改善学校体育场地条件,严禁侵占或挪用现有学校体育场地,新建校的体育场地须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  

  二、评选方法  

  (一)凡城镇人口高于50%的区均在评选范围。  

  (二)从1997年起,逢单数年开展申报、验收工作。各区体委根据北京市体育先进区评选标准,对照本区体育工作情况,于评选当年先期进行自评,并于当年5月31日前向市体委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材料

  1、根据评选标准,区体委以文字材料向市体委申报。

  2、将说明文字材料的有关资料、数据、证明以及上一年度本区在北京市区县体育工作综合评估中的等级整理待查。  

  (四)北京市体育先进区由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检查、验收、审批、命名。对已批准的北京市体育先进区实行复查制度,复查时间为命名后的第二年。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五)北京市体育先进区的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六)本办法由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于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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