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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规定(试行)
2013-01-28  来源:  [大] [中] [小]

通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批  号:京体办字〔2007〕111号
通过时间:2007年5月28日
生效时间:2007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我局重大决策事项对社会公开机制,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以北京市体育局的名义作出的与社会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举措、重要活动、重大决定等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体育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体育政策文件;
(二)市体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市体育局每年承担市政府“折子工程”完成情况;
(四)市体育局承诺为群众办理的实事及其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
(五)市体育局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七)市体育局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等;
(八)市体育局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十)市体育局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及结果,以及行政办公类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一)公务员招聘和录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十三)其他重大活动或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及时真实、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为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市体育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的提出、审核、决定和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体育局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授权主管副局长决定。向社会公开重大决策事项的审定程序:
(一)相关单位和相关处室将拟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局办公室;
(二)局办公室将拟向社会公开的事项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决定公开的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局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提请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 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的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
  第八条 局监察处负责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相关直属单位、机关相关处室应当将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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