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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组织工作章程
2013-01-28  来源:  [大] [中] [小]

  根据《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北京市设立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和五个专业认定委员会分会。

  第二条 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及相关部门的同志组成,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市人事局副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市文化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领域各一名知名专家担任专职委员,共15人。认定委员会作为临时性的议事协调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人事工作的政策法规,指导各认定委员会分会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执行中有争议的问题。认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地址:东城区台基厂三条三号,邮编:100005,联系电话:65248737)。

  第三条 根据文化体育行业的专业、门类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建认定委员会广播影视分会,由市文化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人民艺术剧院联合组建认定委员会文学艺术分会,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组建认定委员会新闻出版(版权)分会,由市文物局负责组建认定委员会文博分会,由市体育局负责组建认定委员会体育分会,报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备案。

  各认定委员会分会主要职责是: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5和第二款1、2、3规定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并组织人才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文化体育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组织)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测评考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属或区属各用人单位拟引进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可分别按不同分会的细则要求,持相关材料直接到相应的认定委员会分会提出申请,进行认定;对来京从事《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创业工作方式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由各行业协会负责报送相关材料到相应的认定委员会分会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第五条 认定委员会分会原则上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人选由单位推荐或外聘,行业主管部门把关确定。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分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因故退出的可以增补,期满需更换委员的三分之一。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委员颁发聘书,并负责将委员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对外聘委员向其所在工作单位做出书面评价。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分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进行认定工作。对已认定的要在认定表上写明认定意见和结论(一式两份),认定表由主任委员签名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分会要依据本章程制定分会的组织工作实施细则,报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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