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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批 号:京体计字[2004]10号
通过时间:2004年6月16日
各区县体育局,各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依据《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市法制办关于行政性审批许可项目批复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性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主场地进行非体育性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凡临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辖区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将每年度公共体育设施临时占用审核批复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年度申报: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将第二年度本设施主场地举办非体育性活动的计划报所在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未经批准而擅自举办非体育性活动的,按照《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法人代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临时申报:
在年度计划外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主场地的,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举办活动前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表,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做出答复,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体育行政部门未做出决定之前,不得进行拟定的活动。
三、临时占用时限管理:
利用公共体育设施主场地连续举办非体育性活动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一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5天。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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