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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全民健身晨、晚练辅导站管理工作意见
2013-01-28  来源:  [大] [中] [小]

  通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批  号:京体办字(2001)112号

  通过时间:2001年11月18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构建以面向大众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发挥体育在丰富群众生活、促进广大群众参与健身活动和提高国民体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全民健身晨、晚练辅导站的规范化管理,指导群众科学有效地健身,促进群众体育活动深入健康发展,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对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北京市全民健身晨、晚练辅导站(以下简称辅导站)指本市公民自愿参加,在本市体育场馆、公园、街道、街心花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以开展健身活动为目的的群众体育健身场所。辅导站已形成遍布全市的经常性体育活动的体育锻炼网络,在组织指导我市群众开展体育科学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对辅导站的规范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北京市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重在建设的主要措施之一。

  二、管理工作目标

  在全市建立和发展符合条件的辅导站3000个,参加辅导站健身活动的人数达到150万人,辅导站持证上岗的辅导员人数达到6000人,每年在全市推广各辅导站创编的优秀健身项目2-4个,每年组织全市优秀健身项目展示、交流活动。

  各区(县)体委每年举办2次辅导员培训班或科普知识讲座,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加强对辅导站的日常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和表彰。

  三、各部门职责

  (一)市体育行政部门职责: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1、制订《北京市全民健身晨晚练辅导站管理工作意见》。

  2、监督、检查各区(县)辅导站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二)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职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1、依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晨、晚练辅导站管理工作意见》,开展工作。

  2、依据辅导站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备案。

  3、对辅导站管理人员和辅导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辅导站所在地管理部门[公园管理处、居(家)委会]负责对所属辖区建立的辅导站所占场地的确认工作;配合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辅导站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审工作。

  四、辅导站建站条件

  辅导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自愿、就地、就近"原则。辅导站应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禁危害社会和违法行为,杜绝封建迷信以及违反科学锻炼现象。积极组织推广开展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大众体育锻炼项目。建立辅导站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参加晨晚练活动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

  (二)有固定的健身场地,固定的健身项目,固定的活动时间。场地的选择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不得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的周边地区建立。

  (三)有1-2名负责人,对辅导站进行专门管理。(四)配备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的辅导员。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体委及活动场所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重视辅导站管理工作,站在为群众办实事的高度,认真、主动的开展工作,解决辅导站活动场地、健身项目设置等问题,积极为辅导站健身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二)辅导站进行活动时,要明示经市体育局颁发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晨、晚练辅导站》标志。辅导员应统一着装。

  (三)辅导站管理人员、指导人员和参加锻炼的群众必须服从活动场地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破坏活动场地的树木、花草及设施。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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