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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宾馆饭店内客运服务行为的通知
2012-07-26  来源:行业监督管理处  [大] [中] [小]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宾馆饭店内客运服务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委(局)、公安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所属各执法大队、各郊区(县)交通局、工商分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天安门城管分局、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宾馆、饭店、出租汽车企业、旅游客运企业:

为了维护本市各宾馆饭店所属区域内运输服务秩序,规范旅游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宾馆饭店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建立管理责任制度并设置专人,各宾馆饭店要负责对调度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运输秩序的维护工作,不得租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车辆为本单位提供客运服务,不得包租未取得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和旅游包车为住店宾客提供服务。

二、旅行社在饭店内开设门市应双方签订承租协议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旅行社在经营许可的宾馆饭店组织散客旅游的,应当与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经营者签订旅游包车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景点、乘车人数、包车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严禁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宾馆饭店招揽组织、接待散客,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三、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为未兼有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的宾馆饭店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不得将游客运往旅游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景点;不得从事旅游客运服务之外的其他旅游服务活动。

四、各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为广大乘客提供规范、文明、周到的运输服务。在宾馆饭店辖区内运营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宾馆饭店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规范使用计价器并按照规定收取运费。

五、旅游、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扰乱宾馆饭店周边运输秩序和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和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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