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领先的文化企业大数据服务平台

文化赋能 数据立信

行业动态 招投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2-04-19  来源:  [大] [中] [小]
 

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
    为了使北京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12348”法律服务专线健康持续的发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并经2011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参与 “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 “12348”法律服务专线(以下简称“12348”专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12348”专线的服务宗旨是:“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

第三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专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148”办公室)负责对从事“12348”专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招募程序

第四条 “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队伍采取自愿申请,经市“148”办公室审核批准,实行不定期向社会律师事务所招募的方式。

第五条 申请加入“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队伍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

第六条 招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招募公告或临时申请加入

根据需要,通过北京市法律援助网或其他媒体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发布“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招募公告。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非招募期间,主动向市148办公室提出申请,自愿加入“123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队伍,参与“12348”专线工作。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申请加入“12348”专线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148”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市“148”办公室自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向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所在区县的司法局主管部门了解其执业情况。

市“148”办公室对初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实行三个月的考察期;经考察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市“148”办公室的主管部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签订《“123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服务协议》。

在北京市法律援助网上公布“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的招募结果。

第七条 申请加入“12348”专线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成立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

(二)遵守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近三年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的律师事务所;

(三)“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主管“12348”专线工作的人员和值班律师;

第八条 加入“12348”专线的律所事务所中负责专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执业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

(二)在经济、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等方面具有一定专长;

(三)自愿承诺遵守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市“148”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12348”专线值班律师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敏锐性,了解和掌握最新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勤勉敬业;

(三)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技能。

第十条 申请加入“12348”专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擅长的法律领域和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基本情况,承办的典型案例等;“12348”专线工作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十一条 参与“12348”专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是以“12348”专线电话和北京市法律援助网为载体,对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对非法律问题予以劝慰、疏导等。

第十二条“12348”专线电话咨询工作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12348”专线电话值班表》或市“148”办公室的通知,安排电话咨询值班工作;

(二)值班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每个电话咨询作详细记录,依照《“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情况统计表》的类别进行分类、汇总,并于规定时间填报至北京市法律援助网数据报送系统。

第十三条 解答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在线法律咨询工作程序:

(一)可随时登陆互联网,保证网络畅通;

(二)网民问题由市“148”办公室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当值“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当值“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接到市“148”办公室通知后,应当及时查收并于三个工作日内解答;

(三)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解答、回复网民问题的,须于收到网民问题当日,电话告知北京市法律援助网管理人员;

(四)每个“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148”办公室提供一至二个电子邮箱地址,有条件者可使用MSN或QQ等网络联系工具。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值班制度。“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值班时间为法定的工作时间,申报24小时和节假日值班的律师事务所除外;

(二)无偿服务制度。值班律师不得在“12348”专线和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咨询中,从事有偿服务,收受咨询人的财物;

(三)保密制度。值班律师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咨询人的隐私;

(四)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咨询中遇到重大、紧急或群体性问题、易激化纠纷等应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148”办公室报告并协助解决;

(五)咨询情况反馈报送制度。“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整理、分析咨询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情民意,并及时向市“148”办公室报送;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动态、咨询分析、典型案例、法援事迹、理论热点等;

(六)咨询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在咨询人同意的前提下,值班律师应记录咨询人的联系电话,便于市“148”办公室回访和检查工作;

(七)及时告知制度。“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因“12348”专线工作主管人员、地址、邮政编码、邮箱、电话号码等事项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加盖本所印章,提前三日告知市“148”办公室;

(八)档案设立制度。“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12348”专线法律服务情况文字档案或电子档案。
 

第五章 检查、考核、奖惩和退出

第十五条 市“148”办公室,对“12348”专线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其结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其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对优秀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检查内容和考核标准:

(一)解答电话咨询工作。

 1.工作时间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专电专用,值班律师在岗;

2.接话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解答认真,有问必答;

3.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4.正确引导、劝慰咨询人。

(二)解答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在线法律咨询工作。

1.解答问题时,对同一问题中的多个法律关系应分别作答,答复须充分、详细;

2.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答复应使用法律术语、书面用语和礼貌用语;

 4.在市“148”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将答复上传至北京市法律援助网。

第十六条 “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的,分别给予提醒、批评、劝退,直至取消其参与“12348”专线工作的资格。

(一)值班人员脱岗的,或未按时报送咨询数据或回复网民问题的,一次予以提醒,二次予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劝退或取消其参与“12348”专线工作的资格;

(二)经检查,解答咨询态度差、出现严重差错或被咨询人投诉,经查证属实,对“12348”专线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予以批评、劝退或取消其参与“12348”专线工作的资格;

(三)以上各项不良记录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劝退或取消其参与“12348”专线工作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劝退或取消“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资格的,市“148”办公室应当于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因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12348”专线工作的,应当向市“148”办公室提出解除协议、退出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的书面申请,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经所领导签字,报市“148”办公室,办理退出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专线管理规定》(京司发[1999]125号)同时废止。

  • 30万+文化企业

    多维度搜索企业,支持有无联系方式、是否获得融资、是否获奖等高级筛选条件

  • 2万+获奖企业

    北京文化企业各种排行榜单和获奖名单。

  • 权威来源

    数据与国家权威网站同步实时更新

  • 全量数据

    工商数据,法律诉讼,新闻动态,企业年报等全量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