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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机构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京司发[2011]247号 )
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工作,全面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机构整体工作水平,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底前,力争完成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规划、标准规范、完善功能、运作高效”的要求,做到法律援助专职人员配置合理、经费保障落实到位、接待场所宽敞便利、办公设施齐全、规章制度配套完备,切实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三、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场所设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位置,在附近路口设置指引牌,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2、办公面积。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面积应当能够满足接待来访群众等工作需求。其中,接待场所面积市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150平方米,区(县)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100平方米。
3、办公设备。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外线电话、照相机、摄像机、文件档案橱柜、办案车辆等办公设备。
4、功能区划分。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立“12348”专线区、咨询受理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区。
咨询受理区应当分设公开接待区和单独接待室。根据不同咨询事项安排接待区域,满足来访群众的隐私保护要求。
5、业务设备。
(1)“12348”专线区设专线电话、可以检索法律法规的计算机,配备业务书籍资料。
(2)咨询受理区设监控设备、可以检索法律法规的计算机,业务书籍资料、取号机、不少于10人位的等候座椅、冷热水机、方便来访群众填写表格的纸、笔、桌、椅、老花镜等物品。
(3)案件管理区设可以检索法律法规的计算机。
6、政务公开设备。在接待窗口显著位置设立宣传栏、LED公示栏或触摸屏设备。用于公示申请条件、程序、办理期限、受援人权利义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接待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内容。
7、群众监督设备。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安排专人定期收集意见,及时反馈处理。设置评价器,供群众对服务人员进行评价。
(二)人员、岗位和服务标准
1、人员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其中,大学本科学历以上达到80%以上;法律专业人员达到85%以上;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执业资格的力争达到50%以上。
2、岗位设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置业务、宣传、培训、档案管理和财务等岗位。业务岗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2348”法律专线和接待咨询岗:负责组织接听、解答“12348”专线,统计汇总咨询数据,收集舆情资料,分析总结其中的普遍性和规律性,提出预警和处置预案等工作。应当至少安排一名执业律师开展咨询接待工作,实习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可以承担辅助性的咨询接待工作。对来访人员的法律咨询一般应当场给予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可以预约解答。
(2)受理审核岗:负责指引当事人,解释法律援助相关内容,介绍工作流程,接待来访咨询,受理、审核法律援助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要告知有关规定,指引来访群众寻求相应解决渠道。
(3)案件管理岗:负责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案,回收、检查法律援助案卷,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法律援助案卷管理等工作。
(4)案件进程追踪岗:负责追踪、监督案件办理过程,接受、处理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各种反馈信息,受理受援人对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建议和投诉,以及对群众及受援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协调、处理等工作。
(5)信息系统管理岗:负责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使用,按要求准确、及时录入各类案件、咨询、机构、人员等各种信息、数据,确保信息系统高效有序运行。
以上受理审核岗、案件管理岗、案件进程追踪岗、信息系统管理岗由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3、规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服务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装规范。值班律师必须携带工作证件。咨询台显著位置放置载明工作人员姓名和岗位等信息的工作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指派等应当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坚持无偿服务原则,不得从事任何有偿服务,不得收取来访群众和受援人的财物。
4、工作时间。公示每日接待时间,不得出现空岗。“12348”法律咨询专线要求工作时间有专人值守,非工作时间转入24小时值班服务系统,保持专线24小时畅通。
5、人员培训。市、区(县)司法局要坚持业务培训,每年举办不少于四次业务培训,保证每年每个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至少要接受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
(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制度标准
1、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来信、来电、来访接待,解答咨询,受理指派,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汇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考核、数据统计舆情分析,投诉处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工作守则、档案管理、学习培训、财务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等工作管理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客观变化,及时作出修改和调整,并且每年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2、便民服务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咨询、接待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最先接待来访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作的衔接开展,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
根据群众的不同需求,建立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等便民服务制度。加强与外地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建立跨地区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3、应急处置机制。对接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建立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理。
4、评价机制。对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的各项服务职能根据岗位职责建立评价机制,对相关岗位、人员的测评情况定期通报。
5、业务档案管理机制。应当建立下列业务台帐并依据本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规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1)来信、来电、来访登记记录;
(2)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记录;
(3)法律援助案件卷宗;
(4)统计报表、业务分析材料档案;
(5)建议、投诉、举报及处理记录。
四、评选工作
为推动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市司法局将组织评选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取先由本机构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标准的,由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市司法局提出考核申报,由市司法局考核批准。
(二)区(县)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各项标准审核推荐候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
1、参加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评选申请;
2、法律援助机构自检报告;
3、区(县)司法局审核意见。
市法律援助中心申报考核,应当报送以上1-2项材料。
(三)对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申报单位,市司法局届时将派考核组按照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合格批准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的,由市司法局授予“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称号,并颁发标牌。对被授予“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称号的,在全国法律援助表彰评选和有关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上给予重点考虑。
(四)对已获得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称号的,市司法局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取消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称号。
(五)为加强对评选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活动的领导,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相关处室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具体评选工作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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