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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街道(乡镇)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京司发[2011]185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为了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增强基层工作力量,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提高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能力,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现就加强和规范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街道(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区(县)法律援助指导科(中心)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社区(村)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社区(村)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在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下开展工作。
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司法所人员兼任,也可以由工作站聘任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
二、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名称为“xx区(县)法律援助中心xx街道(乡镇)工作站”。
三、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三)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向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报批;
(四)了解和掌握基层法律援助信息,指导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
(五)受其他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委托,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六)接受和完成法律援助指导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放置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或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等便民资料,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和联系电话,便于困难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援助相关事项。
五、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来访人员的法律咨询一般应当场给予解答,对于咨询内容比较复杂或疑难的,建议其拨打“12348”法律服务专线咨询。
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经当事人申请的,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六、群众向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按规定对申请事项、经济困难状况及相关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报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对于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材料。
经初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申请人若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直接向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七、对于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群体性案件等具有重大影响的纠纷,应当及时与区(县)法律援助指导科(中心)联系办理。
八、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受理案件、咨询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咨询内容及答复、受理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九、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不得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或其他个人信息。
十、区(县)法律援助指导科(中心)应当加强对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培训的次数每年不得少于2次。
十一、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区(县)法律援助指导科(中心)报送统计报表、工作简报和信息。
十二、工作成效显著的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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