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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7-09  来源:研究室  [大] [中] [小]

   (2008年7月3日 原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京信息办发[2008]15号发布)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和加强信息系统项目验收管理,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为明确信息系统使用者参加验收职责、规范,明确承建单位对承建项目的保修范围、标准、期限、责任,一并制定《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者测试规范》、《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保修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项目验收包括系统初验、系统试运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涉及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入使用审查的项目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部门方能安排其后续的运维费。

   第二章 系统初验

   第五条 项目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认为系统功能和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要求的,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初验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测试报告。

   (二)信息安全测评报告。

   (三)系统测试方案。

   (四)系统测试用例。

   (五)系统使用手册。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文件。

   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其软件测试、信息安全测评以及其他需要的测试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形成测评报告: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在三级及以上的。

   (二)纳入全市重要信息系统目录的。

   (三)涉及核心业务、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开展项目初验后,应当组织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评,财务人员启动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初步总结。

   第七条 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应当通过项目资料熟悉系统功能,经过培训后按照系统测试用例并结合业务实际需求开展测试,形成系统使用测试意见并签字。测试过程中,项目承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测试指导。信息系统使用人员重点测试内容包括:

   (一)信息系统功能是否符合需求规格说明书的业务流程和业务需求。

   (二)信息系统数据处理是否正确。

   (三)信息系统性能是否满足业务要求。

   (四)信息系统是否易于操作,并具较好的容错性。

   第八条 项目承建单位按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测试意见对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并再次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试。对于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项目承建单位还应当再次组织软件测试和信息安全测评。

   第九条 在项目满足项目合同约定、通过信息系统使用测试、经费使用符合财务规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主管、系统使用者代表、财务人员、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信息化专家召开项目初验评审会,相关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通过初验后,对于初验中遗留的问题,承建单位要做好遗留问题记录并在试运行前完成系统调整。

   第三章 系统试运行

   第十条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进入系统试运行环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试运行范围、设定试运行目标,制定各方协调机制和试运行计划,组织相关的业务人员开展试运行。承建单位应当制定系统维护方案、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 项目承建单位应当进行系统试运行环境准备,部署信息系统,开展业务人员系统使用培训,在试运行期间提供技术支持并跟踪系统试运行情况。监理单位对试运行情况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系统试运行业务人员重点验证在真实的业务环境中,系统的稳定性和可用性,是否符合业务需求、业务流程要求、数据处理和存储要求,对于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各项问题予以记录并提出系统改进意见,形成业务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承建单位应当按照业务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修改系统、完善系统功能、优化系统性能。项目建设单位再次组织业务人员开展试运行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达到试运行目标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系统试运行总结会,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共同签字确认形成项目试运行评价意见。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通过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各方准备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整理、编写的验收材料:

   1、立项批复。

   2、招投标文件。

   3、项目合同。

   4、系统使用测试意见。

   5、项目初步验收意见。

   6、业务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

   7、项目试运行评价意见。

   8、其他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的材料。

   (二)项目承建单位整理、编写的验收材料:

   1、需求规格说明书。

   2、项目验收技术规范。

   3、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4、软件测试报告。

   5、信息安全测评报告。

   6、项目建设技术方案。

   7、其他和项目承建单位有关的材料。

   (三)监理单位整理、编写的验收材料:

   1、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2、其他和监理单位有关的材料。

   (四)共同编写的验收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和初步决算报告。

   2、修改后的至少两年的信息系统保修方案。保修方案应当界定保修的内容,明确承建单位的保修责任、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两年的保修期限、保修方式、保修响应时间以及保修费用的承担方式。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重要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公众利益为主要内容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批复的验收方式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

   1、承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方案,监理单位对验收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监理意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无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决定。

   2、承建单位验收申请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同时形成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出具整改意见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后再验收。

   3、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4、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系统初步验收意见、系统试运行评价意见、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组织竣工验收会申请,并提交系统初步验收意见、系统试运行评价意见、项目总结报告。

   2、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会,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竣工验收会并形成相关各方签字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4、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项目竣工验收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报备《决算报告》,在北京市电子政务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验收结果、项目形成的信息化资产目录和服务商信用信息。

   第五章 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并提交信息系统运维方案与保修方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原保修方案进行修订完善;项目承建单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运行维护方制定运维方案。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运维方案和保修方案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同意项目投入使用的意见,并提示系统使用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运维方案重点审查运维范围、运维服务级别、运维流程、运维岗位职责、运维方式,运维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查后的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没有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其后续的运维费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可以同时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项目按照涉密信息系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31日起试行。《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京信息办函[2006]52)文件废止。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者测试规范

   本规范是针对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系统使用人员使用测试的指导性文件,文件包括使用者在测试过程中所涉及的操作步骤和操作流程。目的是有效保证项目的质量。

   第一条 选择系统使用者

   系统使用者包括业务人员代表和系统管理人员代表。

   对于业务人员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信息系统涉及的业务人员中挑选具有代表性的系统使用者,并且覆盖系统的所有角色。

   第二条 准备测试方案、使用者测试用例和系统使用手册

   测试方案包括测试目的、人员配置管理、测试环境要求、测试策略、测试过程、缺陷管理、测试通过标准、问题处理机制等。

   承建单位应当为系统使用者组织编写测试用例、测试数据准备。应当包含系统的所有功能模块。

   第三条 准备测试计划

   测试计划包括测试流程、测试时间、地点。

   第四条 准备测试环境

   根据系统的运行需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准备测试所需的网络环境、软硬件环境。该环境应当符合系统正式上线的标准。

   第五条 系统使用者操作培训

   项目建设单位对系统的使用者组织培训,包括系统操作培训和测试技能培训,如记录问题、跟踪问题等。

   第六条 系统使用者测试实施

   系统使用者根据测试计划安排、测试用例,对系统进行测试,并如实记录测试结果。

   第七条 系统使用者责任

   系统使用者应如实地完成测试工作,对系统做出客观的评价,同时提出系统改进意见。评价应明确态度,如同意、不同意、修改后同意等,并对自己的评价负责。

   第八条 形成使用者测试意见

   测试完毕后,系统使用者填写《系统使用测试意见》,并签字确认。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保修规范

   第一条 项目承建单位负责组织制定信息系统项目保修方案,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

   第二条 对于由承建单位总集成的信息系统项目,承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厂商提供保修服务。对于由项目建设单位总集成的信息系统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厂商提供保修服务。

   第三条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项目保修范围包括信息系统软件和系统集成、第三方产品与服务两类。

   信息系统软件和系统集成,指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开发的信息化系统,系统运行环境搭建,信息系统软硬件集成等。

   第三方产品与服务类,包含第三方提供的所有硬件(服务器、计算机等)和软件(数据库、操作系统、中间件等),以及服务(带宽租用等)。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所涉及的各厂商需要明确相应的保修标准,下列问题,相关承建单位应该履行保修责任。

   对于不符合项目合同标准的问题,如未达到系统建设目标,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系统功能等,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问题,如硬件设备运行不稳定,网络环境不稳定等,导致系统运行不稳定。

   对于系统功能的缺陷,如系统功能不能完全满足业务需求等,导致业务无法顺利开展。

   第五条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项目保修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信息系统的保修期限为:

   对于信息系统软件类的保修,保修期限至少两年。

   对于第三方产品与服务类的保修,按照第三方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的保修规定期限及承建单位投标或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六条 信息系统项目保修应当明确保修岗位及职责,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结构,参与保修人员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信息系统项目保修方法包括电话支持,远程维修,现场维修等,同时要明确各种保修方法的响应时间。

   第八条 保修的经费保障,对于系统保修所需的经费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可体现在两个方面。

   对于重大信息化项目的保修费用,须在项目合同预算制定时规划出来。

   对于不需设立专项费用进行保修的项目,其保修费用直接分摊在项目合同预算中。

   第九条 对于保修范围内的各类问题,经多次维修仍不达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可要求违约赔偿,采取扣除尾款、履约保证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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