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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方对活动安全负主责
12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后,举办大型活动的承办方将对活动安全负主要责任,主办方负责检验和监督,且负连带责任。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副市长刘敬民出席该条例的宣传贯彻大会并讲话。
近年来,本市各类大型活动平均每年500余项、2000余场次。2010年截至目前,已经举办了564项、2392场次的大型活动,接待观众1500万人次。
据了解,本市的大型活动多规模大、参与人员多、危险系数大。在之前的安全工作中,主办者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给执法实践中判定责任主体造成了困难。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大型活动出现的安全问题,承办方要负主要责任,主办方则负责检验和监督,监督不到位将负连带责任。
此外,对于获得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将严格检查,一旦发现不合格的问题,将要求承办方整顿;整顿不到位的,可以更改或撤回已经获批的安全许可。同时,公安机关将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将向社会公布。
傅政华在讲话中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宣传贯彻工作的针对性和规模性,让更多群众关注安全、参与安全、享受安全;政府各部门还要站在管理相对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本市正在筹建大型活动网上许可平台,目的就是简化许可手续,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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